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房管中心
,各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
8
日
(此件
公开发布
)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
(
2021年2月8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
〔
2019〕
70号)文件精神,规范人才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等工作,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配售人才住房
原则上每年根据
需要
组织实施一
至
两次,
公告
在同级人才、住建部门网站上进行发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
。
实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
)、产业集聚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
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用人单位登录
“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才住房系统,网址:http://115.223.34.156:9080/extcomponent/security/talent_login.jsp),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
(
1)本
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
(
2)学历证书;(3)
签订
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
证明材料;
(
4)
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3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
其中
ABCD
E类人才由单位提交《关于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附件3),
可放宽至
1个月;(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
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
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
6)根据人才类别
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①
ABCDE类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
②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附件
4)及证明材料;
③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2.审核公示。
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
人才住房系统
,在受理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申请人资格准入以通过公示时间为准。
3.摇号选房。
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
“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入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申请人可选择下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选房后签订配售确认单(附件5)。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终止;两次
参加摇号
均
未选房认购的,两年内不
得
再次申请
。人才住房
摇号选房
委托公证机构
开展,全过程
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集中配售剩余房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态化配售。
4.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配售确认单,会同住建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住房运营单位(以下统称
“实施机构”)到房源产权单位签订人才住房
承诺书(
附件
6
)
、人才
住房
房屋买卖合同(参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
并按合同要求缴纳房款。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
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权属登记。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
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属现房的,实施机构向人才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函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属预售商品住房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待房屋交付后按现房流程及时办理产权行政限制。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满
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实施机构出具的函件予以解除。权属登记后,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
人才住房系统
。
二、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
“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态化受理”原则上ABCDE类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即时审批”制度,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条件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人才住房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
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
1
)本人及配偶
身份证(护照);
(
2
)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3
)
签订
3
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
证明材料;
(
4
)
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1
个月以上证明材料;
(
5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
6
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2.审核公示。
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
人才住房系统开展
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
3.摇号选房。
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
“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申请人可选择下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选房后签订配租确认单(附件7)。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人才住房
摇号选房
委托公证机构
开展,全过程
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4.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身份证、配租确认单等材料,到实施机构签订三方租赁合同(附件
8),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
自愿放弃当期申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办理入住。
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携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实施机构领取
钥匙并
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录入
人才住房系统
。
三、定价标准
(一)售价标准
。
配售的人才住房,属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定价流程办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属存量房源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
资质的
房地产估
价
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售价进行核定。
人才购买价格按备案价(核定价)及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超出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的面积部分按照
备案价(核定价)
计收购房款。
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主申购人选购的房源面积超过申购人所属层次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按以下方式计算购房款:配售房源面积未超出主申购人上一层次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夫妻较低的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购房款;超出上一层次人才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超出上一层次配售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备案价(核定价)计收购房款。
(二)租金标准。
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的
30%。租金评估价由
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
资质的
房地产估
价
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租金进行核定。
租金价格
原则上
两年调整一次。
四、其他
本实施操作流程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
配售配租,
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参照本操作流程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单位所在地人才办、住建部门备案。对省属市属高校(高职)等人才集中的单位,
可根
据
“供需平衡、就近安排”的原则将房源切块,由用人单位负责制订分配方案并经单位所在地人才、住建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备分配结果。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
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
.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关于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
4.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计算表
5.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确认单
6.购买人才住房承诺书
7.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确认单
8.温州市人才住房租赁合同
附件
1
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
审核标准:
工作合同必须有单位盖章和人才本人签字,且合同剩余时间应在
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应补上续约意向协议。
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
,机关单位等无签订工作合同要求的,可以相应证明材料代替。
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36个月以上。
审核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个税缴纳证明提供其一即可。在不同单位的缴纳记录可累计,但纳入累计的单位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且以申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的连续
6个月以上。其中ABCDE类人才由单位
提交《关于
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
,可放宽至一个月。
三、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ABCDE类人才。
审核标准:
1.用人单位:
①
在温机关事业单位;
②
市属(县属、区属及省级产业集聚区属)国有企业;
③
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温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主要税收地
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2.ABCDE类人才:
根据
最新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以人才称号
入选文件
或荣誉证书为
主要依据
。
四、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
100分以上。
审核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等公办教育机构,人才要求具有正式在编。
2.
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指
公立医院、医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干部保健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
事业单位,人才要求具有正式在编。
3.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
“
全日制
”
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
4.贡献积分值:按照最新《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执行。
五、关于
“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认定。
审核标准: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最新的
“双一流”大学名单为依据,“一流学科”以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一流学科”下设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材料。
六、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
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审核标准:
1.企业标准同第三条第一项,学历标准同第四条第三项。
2.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照《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温委人办〔2020〕5号)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继续紧缺人才目录(2020)》(温委人办〔2020〕10号)。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以人力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4.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即
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在
省外
取得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可视同符合条件。
5.
年薪金所得额
10
万元及以上: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
查询统计
-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
)中
“
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
”
项目数额达到
10
万及以上,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年薪金计算年
度为自然年。
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人员认定。
审核标准:
高校主要指在温省属市属高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
温州肯恩大学、
温州商学院、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等民办
高校
,其人才要求具有正式在编
。科研院所主要指在温各级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
申请对象为其在编人员,国内人才统一以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海外籍人才统一以个税缴纳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
在编人员到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均不列为企业类享受对象。高校归属市本级,科研院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
市科技局、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归属地。
附件
2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配售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
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
且在
2019年12月24日之后无住房交易记录,或者本人及配偶在温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
,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
申请人和他人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
(
1)申请人及配偶均
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共同申请时的未成年子女)、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
2)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3
、住房
补贴:
申请人享受的
一次性
住房
补贴
、
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
住房优惠政策核查
范围。
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
,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4.共同申请:
夫妻双方同时
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配租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
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无住房,
以
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交付前按无住房计入。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
(
1)申请人及配偶均
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共同申请时的未成年子女)、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住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3)申请人未申领过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4)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政府租金优惠的单位职工宿舍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5)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3.住房补贴:一次性
住房
补贴
、
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
核查
范围。
申请人承租人才住房
后,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承
租期间住房公积金补贴暂停发放,待腾退人才住房后再继续发放。
4.共同申请
:
夫妻双方同时
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租一套,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可配租相对较大面积的住房。配租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5.
申请人及配偶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申请人及配偶在租赁合同期间购买住房的,待住房
产权登记
后按规定腾退配租住房。
附件
3
关于
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
XX
委人才办: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为我单位
XXXX
年
XX
月全职聘用人员,现任
XX
职务,聘期从
XX
年
XX
月至
XX
年
XX
月,且每年在温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养老保险
(或个税)
缴纳地在温州。
XXX
虽在我单位工作未满
36
个月,但已全职到岗工作
X
个月,且为我单位紧缺急需人才,为给人才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条件,特向贵单位申请放宽配售型人才住房在温工作时间限制。
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温州市人才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
2020
〕
248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点中规定的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上报人才信息变更等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并列入人才住房申报黑名单,取消单位申报资格并报市征信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用人单位责任。
”相关要求,如有违背,愿承担相应责任,并协助追回相关损失。
特此报告。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
贡献积分值计算表
姓
名
|
|
身份证
|
|
工作单位
|
|
贡献积分值事项
|
|
分 值
|
|
|
|
|
|
|
|
|
|
总分(达100分即可):
|
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
附件
5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确认单
|
选房顺序号:
|
申购人
|
姓 名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工作单位
|
|
手机
|
|
人才类别
|
|
配售面积标准 (平方米)
|
|
享受折扣标准
|
|
共同申请人
|
姓名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人才类别
|
|
享受折扣标准
|
|
房屋定位
|
楼盘名称
|
|
栋号室号
|
|
认购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备案价单价(元)
|
|
备案价总价(元)
|
|
购房款总价(元)
|
|
备注:
1
、申购人持此确认单、身份证(护照)等材料在
月
日至
月
日(见具体批次表) 签订购买人才住房承诺书、人才住房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申购人如需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2
、申购人选房并签订《配售确认单》后不得变更。
|
附件
6
编号:
购买人才住房承诺书
:
我已知晓并充分理解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相关政策,在购入人才住房
后,自愿承诺如下:
一、承诺并同意对购买的人才住房,按温州市
人才住房配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
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在产权行政限制期间不办理转移、变更和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二、承诺购买本套住房后,如本套住房面积低于本人所属人才层次类别标准应享受的面积标准时,不再要求以申请配售、补贴等形式进行补差。
三、承诺购买本套住房后
遵守人才住房使用、回购等售后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四、
承诺
如发生离温、离职等就业信息变化或其他人才信息变更情形时,在
1个月内书面告知原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或人才住房回
购手续。
五、本人如有正在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将根据政策要求在购买本套住房后,配合单位办理封存手续,不再继续申请。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7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确认单
选房顺序号:
|
住建 部门
|
|
申租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
手机
|
|
人才类别
|
□
A
类 □
B
类 □
C
类 □
D
类 □
E
类 □ 其他
|
房屋坐落
|
|
房号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租金 (元
/
月)
|
|
申租人持此确认单和身份证在
年
月
日前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
|
附件
8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产权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人才):
(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单位(连带
担保方
)
:
(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
2019〕
70号)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房屋地址及面积:坐落于
,
小区名称
,具体幢号
,出租建筑面积
㎡
。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缴纳
(一)租赁期限。首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超过
5年。首次租赁期满后,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乙方
可申请续租。续租报审批
通过后
,
三方另行签订
续租
合同
,
续签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
3年。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如
遇
新政策
、文件出台,则按新
政策
、文件执行
。
(二)租金标准。乙方按人才资格层次享受规定的配租面积,超出配租标准面积的租金按同地段住房
租金
评估价
100%收取,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承租期间,若租金标准有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租金缴纳;
如遇新政策、文件出台,则按新政策、文件执行
。依据
核定
,租金
标准
为
(
人民币
)
元
/月·
㎡。
1、乙方属于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
£
A类
£
B类
£
C类
人才,在规定享受的配租建筑面积
120
㎡
(含)内,免收租赁租金。超出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每月租赁租金为
:
元
/(月·
㎡
)
×
㎡
(超出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
=
元,(大写):
元。
2、乙方属于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
£
D类
£
E类
人才,在规定享受的配租建筑面积
90
㎡
(含)内,每月租赁租金按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
元
/(月·
㎡
)的
30%收取,即
元
/(月·
㎡
)
×
㎡
(建筑面积)
=
元。超出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每月租赁租金为
:
元
/(月·
㎡
)
×
㎡
(超出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
=
元。两项合计金额(小写):
元,(大写):
元。
3、乙方属于《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第五条的
£
全日制本科等其他
类别人才,在规定享受的配租建筑面积
40
㎡
(含)内,每月租赁租金按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
元
/(月·
㎡
)的
30%收取,即
元
/(月·
㎡
)
×
㎡
(建筑面积)
=
元。超出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每月租赁租金为
:
元
/(月·
㎡
)
×
㎡
(超出配租标准的建筑面积)
=
元。两项合计金额(小写):
元,(大写):
元。
4、
租赁期内乙方因购买、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温州市范围内拥有住房的,乙方
自产权登记之日起可申请腾退过渡期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
一
年。租金自乙方
产权登记之日起
按同地段
住房
租金评估价的
100%收取,即
元
/(月·
㎡
)。
(三)
租金缴纳
1、乙、丙方须在摇号选房后10个
工作
日内与甲方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首次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先付后用,下期租金需提前一个月缴纳。逾期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满
3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乙方主动放弃该批次配租资格。乙方累计
两次
逾期
不签订租赁合同
的
,
从放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配租
人才住房
。
2、
租金缴纳方式。本合同租金按
种方式缴纳。即每次缴纳租金合计金额(小写):
元,(大写)
元:(
1)按每季度缴付。(2)按半年度缴付。(3)按年度缴付。
3、乙方应及时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租金催缴,丙方对乙方应交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乙方腾退住房时,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对腾退房屋进行入户检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经济损失的,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赔偿的金额,不足部分乙方予以补足。
(五)
租金
结算
。
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
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不满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租赁期间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住宅的房屋修缮责任。乙方如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进行修理。
(二)乙方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履行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三)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用乙方要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自行缴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丙方
对上述相关的费用支付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
(四)乙方在选定和承租本套住房后,如本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乙方所属人才层次类别标准应享受的配租面积时,不申请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补差。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生离职、购房等个人信息变更的,乙方
、
丙方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腾退手续,丙方对乙方承租期间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六)乙方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若发现上述情况,经甲方多次告知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四、按照相关规定乙方应腾退住房的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腾退通知之日起
7天内,
携经丙方
盖章
的
《
温州市
人才住房退房协议书》
同
甲方
签订协议,终止租赁关系。签订协议后
1个月内,乙方须腾空住房,并结清租金(腾退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100%收取)、水、电、燃、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在经甲方对腾退房屋入户
验收
并
确认设备完好(
除
自然损耗外)
后
退还。若乙方因离
境、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无法前来办理腾退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
与
甲方确认后,委托他人或
丙方
前来办理住房退房校验手续。
五、租赁合同期满时如需要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
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定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如
乙方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出申请的,
视同主动
放弃续租,应
按规定
腾退住房。
六、
乙方
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按照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
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
至
乙方
实际
腾退
之日止
;
甲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租赁住房
。丙方对上述
均
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
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人才住房。
七、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
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人才资格
,或
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配
租
人才住房
、不如实
申报变更信息
、
伪造相关证明材
料或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
(二)
新工作单位不在温、
离职后未就业
6个月以上
的;
(三)
租赁期内拥有住房
,但未申请腾退过渡期的;
(四)租赁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被批准的
;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含)以上未实际居住,或
未按时缴纳租金,且
无正当理由累计
3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租金;
(六)擅自
改变人才住房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等违反使用规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开展入户巡查、
维
修房屋等管理工作的;
(八)
其他需要退出住房的情形。
八、
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一)甲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二)乙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
与
有效的
电子邮件
送达地址
为:
(
三
)丙方确认的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各方确认在乙方离开合同租赁
房屋
地址时,丙方的上述地址默认为乙方的送达地址,相关的邮件寄送到丙方的地址即视为向乙方实际已送达。
(四)各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则应与变更发生之前
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约定。三方在履行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温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
2)向
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
贰
份,乙、丙方各执
壹
份。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盖章):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邮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或
(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
1
年
2
月
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