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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加快山区26县发展,缩小地区差距,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要求找准重点突破口和有效抓手,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山区 26县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形成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举措和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促进山区26县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9号)。

(四)《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有4方面28条政策举措,分别是:

(一)在发挥产业带动就业作用方面。一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山海协作和省级团组援建项目,要充分考虑带动就业效应。二是创建特色产业平台时,将平台吸纳就业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三是支持山区县发展新兴业态,鼓励发展民宿、休闲等业态。四是拓宽山区县文化和旅游领域就业空间。五是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区县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优先将山区县纳入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加大农创客培育力度。六是打造来料加工服务平台,支持山区县优先建设“巾帼共富手工工坊”。七是支持山区县培育劳务品牌,对省市县认定的劳务品牌可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劳务品牌参加创业就业服务展等活动。

(二)在引进培养各类人才方面。一是鼓励山区县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首次在山区县民营企业就业的博士后、山区县在站博士给予奖励和倾斜,范围从衢州、舟山、丽水扩大到山区26县。二是提高山区县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评审招聘条件,适当放宽“三年招聘万名医学生招聘行动”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以及紧缺专业岗位最低开考比例。三是对具备条件的学校或医共体授予相应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权,其他行业职称评审中给予适当倾斜,在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单独划定合格标准。四是每年组织技术技能专家人才服务企业服务基层2000人次,将山区县活动列入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培养考评内容,支持山区县建设专家服务基地。五是每年举办10场以上行业性、专业性招聘会和校企合作对接会,推动实现“青年才俊浙江行”、大学生实习活动山区县全覆盖。六是支持发达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机构与山区县结对共建,评奖评优时优先考虑。七是推进山区县制造、电商、民宿、家政、康养以及地方特色技能项目培训。八是支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培育单位到山区县设立机构,支持山区县建设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评价专家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九是鼓励山区县加快培育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放宽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条件,鼓励省属社会评价组织到山区县设立考点。十是大力实施“浙派工匠”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两进两回”行动,鼓励山区县面向农村、农民和现代农业重点培育人才。十一是加大“飞地”人才扶持力度。支持山区县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建设人才“飞地”,“飞地”人才经“飞入地”认定可叠加享受“飞出地”支持政策与“飞入地”保障政策。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方面。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可放宽至毕业5年以内毕业生。二是在山区县开发一批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服务窗口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一次。三是提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四是创新建立残疾人异地按比例就业工作链条,按山海协作结对关系,开展发达地区企业到山区县设立残疾人就业基地试点。五是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在山区县再次创业3年内可享受初创扶持政策。六是从事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的主导产业创业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七是持山区县创建省级就业创业平台,支持每个山区县至少建成1个创业孵化基地。八是推广“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模式,重点支持山区县培养一批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带头人。

(四)在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方面。一是山区县1000人以上的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区(村)工作者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制度。二是浙江省职介网、浙江人才网开设山区县专区,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山区县企业参加省级部门举办的现场招聘会,免收摊位费。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山区26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链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