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标志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悄然而至。学界主流的观点是形式主义的“工具论”,即在AIGC的著作权问题上否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理应回归至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现行著作权法以“独创性表达”这一法律形式构建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究竟是谁(人类抑或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是判断其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人工智能对AIGC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主要贡献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法律或者市场上存在的激励机制足以确保AIGC的持续生成,则法律没有必要对算法所有者、算法设计者以及算法使用者等各环节主体赋予额外的激励机制。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IGC应承担的社会功能是,以人机协作的方式,激励人类积极参与作品的创作,并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从而服务于著作权法改善公共福祉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ChatGPT;著作权法;功能主义;工具论;贡献论;独创性表达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功能主义路径:著作权法的逻辑回归
(一)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
(二)“独创性表达”及其核心意涵
三、AIGC的解释论:基于功能主义的评价标准
(一)基于“贡献论”的评价标准:AIGC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
(二)AIGC的类型化:“贡献论”的应用场景
四、AIGC的立法论:基于功能主义的制度展望
(一)第三类场景的AIGC进入公共领域
(二)AIGC的社会功能是促进人机协作范式
(三)AIGC的制度展望:冒名作品问题的应对之策
结语
本文来源
《东方法学》2023年第5期(总第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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