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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
(
离
)
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八
)
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九
)
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
十
)
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
十一
)
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
十二
)
住房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
含离退休人员
)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
十三
)
住房补贴方式。
1999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
(
以下简称参加工作
)
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
1999
年
(
含
)
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
2000
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住房补贴在购房时由所有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
2000
年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
十四
)
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
1999
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
(
级别
)
工资和军
(
工
)
龄工资]的
40.94%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
(
工
)
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
8
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平方米
2300
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2000
年以后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总后勤部定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