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链接
link之家
链接快照平台
  • 输入网页链接,自动生成快照
  • 标签化管理网页链接
  • 3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规定,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政策时严加控制。本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以下简称《服务告知单》),告知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材料、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规定,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政策时严加控制。本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以下简称《服务告知单》),告知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材料、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丁香路浦东公安分局下属各户籍派出所1号窗口1号窗口,具体办理窗口为本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 点击查看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电话咨询: 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 更改户口簿上的登记信息
  • 适用于本市居民户籍项目变更的办理,包括变更姓氏(名)、变更性别、变更民族、变更出生地、变更出生日期、变更籍贯、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户主、变更婚姻状况、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变更文化程度、变更本市其他住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 对申请变更的户口簿上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
  •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以下简称《服务告知单》),告知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材料、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 必须到场说明
  • 现场核验材料原件,办理变更手续
  • 受理条件 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APPLICATION MATERIALS

    1.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或办理。
    2.《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3.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4.“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共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5.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通过使用“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授权”功能、在公安机关窗口当场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以及公正委托等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6.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申请人材料系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部门公证。对行为实施、事实发生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须提供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行为实施、事实发生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行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结婚、离婚等;事实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出生、死亡等)。
    8.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非中文记载的,均须提供有资质的本市翻译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9.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情形:
  • 变更出生地
  • 变更文化程度
  • 变更婚姻状况
  •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 变更本市其他住址
  • 变更姓名(2次以下)
  • 变更姓名(超过2次)
  • 变更或更正性别
  • 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
  • 变更或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 更正民族成份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丁香路浦东公安分局下属各户籍派出所1号窗口1号窗口,具体办理窗口为本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 点击查看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父母离婚后,抚养权一方持《离婚证》至派出所办理。
    正确做法: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须提供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2. 常见错误: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姓名中含有可用电脑输入法内打出,但经查实非《通用规范汉字表》内的汉字。
    正确做法: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冷僻字、异体字等非规范用字,不可申请录入。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审批证件 审批收费 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