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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G-2024-003

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全县辖区生猪屠宰活动一律在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屠宰生猪,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生猪屠场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予以关闭;严禁全县范围内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宾馆、酒楼、餐饮食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严禁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注水、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肉食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生猪以及加工、贩运、销售病(死)猪、死因不明猪和贩卖“白板肉”等不法行为,维护肉食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县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县肉食市场秩序进行规范整治,并于近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整顿肉食市场秩序行动。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不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取缔、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大规模私宰、注水等重大情形、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http://www.lianping.gov.cn/zcjdpt?id=5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