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
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
新
时代
教
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
准
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
意见》《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
范行
为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和《西安体
育学
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进一
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和
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
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
管理和服务等职业道德行为,
使教职工做到
“四个相统一”,
成
为
“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
员、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访问学者、进
修
教师等。
第三条
负面清单范
畴
(
一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
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含在公开场合或
在网站、
微博、微信、
贴
吧、支付宝、
QQ 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
组等平台上,
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
背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或妄议
党
和国家大政方针,
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
影
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
危害国家统一,
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
损害
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损害学生和
学校合法权
益;
破坏民族团结,
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习
惯。
(三) 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信息
网
络及
其
他渠道或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
一
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错误观或编造
散
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
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
或未经学校管理部门
同
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未经
学校
管
理部门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五)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
庸
俗文化,
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
教
活
动。
(六) 违反考试(评卷) 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
考
试
(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
七
)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
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
、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
结论
、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
八
)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
益;
重
复
发表科研成果;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
学术造假
。
(九)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
安
全
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十) 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绩效评定等活动中无
中
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伪造
学
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
(
十一
) 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
务
、
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十二) 在招生、考试、招聘、项目评审、推优(评模)
、
保
研、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就业、奖
(助、贷、补) 学
金评
定
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
十
三
)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
击,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
(十四)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
网
络从事这
些活动。
(十五)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
的
事
宜
。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十六)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
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
、
旅游
、休娱乐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
、
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
为
。
含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
十九
) 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收费。
(二十) 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
(二十一)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
德
的
行为。
第
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
一
)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
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各学院等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案
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
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纪
监
审、
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纪委为监督单位。
1
.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
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学院
(
单
位
) 师德建设小组或处级部门受理。受理部门根据相关
利
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
程
序。
2
.
二级学院
(单位) 师德建设小组或处级部门受理或启
动处理程序后,
应
在
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对教职工
是
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
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提出处理建
议。
3.调查单位
如根据现有材料,
无法判定教职工的师德是
否失
范,
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
对于重大复杂,
难以
确定
的
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4.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
对
处理
建
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
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
根
据
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
(常委)会审核决定;
情节严重、影响恶
劣
的,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
5.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
十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的,在
征
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
可适当延长处理期
限,延
长
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以批准期限为准。
6.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
查过程中,
各相关单位、教
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职工本
人
的
陈
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7.教职工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于收到处理
或
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
出
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
提出申诉的,
被耽
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
在障碍消
除后十日内,
申
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学校师
德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出
申
诉,申诉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8.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
理或者处分的部门根据
教职工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
决
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
二
)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
对
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
情
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院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
规定作出)
:
1.情
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
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岗
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
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
还应采取限制招
生
名
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
格
处
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
岗
位等级或撤职、开
除
,
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
按照《事业单
位
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
请
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
照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涉
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
制
(一)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
必
问
、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学院
(单位) 党总支、行政是师德
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
任
人,
负
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
校
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
心
内容。
(二) 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工
作懈
怠
、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
师
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
工
作
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
失
范行
为
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
社会影响;
6
.
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
六
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
(单
位
)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处级部门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说明,
由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
批
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
七
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规
定
执行。
第
八
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
作部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