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人持申请所需材料,到申领人(以下统称
“
委托人
”
)
受理部门
户籍窗口提出换证申请,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当场签订书面
受托承诺书
。
2.
户籍窗口核验申请材料与公安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后,受托人需与委托人
现场视频连线
核实有关信息,户籍窗口截取视频图像信息留存。
3.
符合条件的,户籍窗口予以受理,受托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缴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
制证完成后,受托人持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
户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领取。
1.
委托书
:须写明委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委托人亲属关系,委托申请事项、联系方式,委托人需
签名
确认;
2.
委托人有效期内的
中国护照资料页及所在国签证页
复印件;
3.
委托人
持委托书及本人护照资料页合影
的图像信息纸质打印件;
4.
受托人
居民身份证
原件。
(以上
1
至
3
材料委托人将原件扫描或拍照后,通过图片传输方式提供给受托人打印纸质件)
1.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近亲属关系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认定:
(1)
目前或曾经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的近亲属,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机关查询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认定;
(2)
由委托人、受托人分别在《委托书》和《受托承诺(声明)书》中写明近亲属关系,并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经核实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3.
不予受理情形:
(1)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2)
采取边控措施或相关限制出境人员;
(3)
在逃人员;
(4)
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
(5)
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人员。
4
.
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集体户,不予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5
.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福建省户籍居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籍所在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本人因
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居民(临时)身份证,现委托公民:
、公民身份号码:
代为办理,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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