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如何看待张扣扣的律师邓学平所作的一审辩护词?

文章来自邓学平公众号,《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作为法律人,你是否也认可这种辩护方式?第217期:《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
关注者
232
被浏览
134,935

57 个回答

简单概括:基本上没有在中国刑法范畴内进行有效辩护。看似有理有据,实为理屈词穷;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本案一审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量刑准确,从国内《刑法》体系来看,罪刑相适应,无可辩驳。

也许是考虑到从事实角度几无辩护空间,邓律师才决定做这场大力出奇迹的秀。

于是乎洋洋洒洒、上下千年、古今中外,我们宛若来到奇葩说的舞台。但是他的主张大都违背现代法律精神,荒唐且漏洞百出。个人认为对于辩护没有什么作用,对于邓律师个人的作用有待时间检验。从舆论角度看,个人也认为这不是一个好的辩论策略,因为辩词有鼓吹个人复仇合法化的倾向。


从法理学和立法目的来看,刑罚主要会考虑罪行(不是罪人)的可谴责性和再犯可能性,所以我们的刑罚会有报应刑和目的刑两种作用。而邓律师的辩护词正是从这两个角度展开的。

依本辩护词来看,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对于罪行并不悔罪,反而不断强调这是一次有预谋的复仇。这是一个失误,可能会把结果向相反方向推动,因为罪犯是否悔罪,也应是量刑应该考虑的因素。


———————长篇大论来也—————————


邓律师希望“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我们且来看看有哪些合理部分。

辩护词有五个主要观点:

1、张扣扣可能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也就是说有精神病,在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责任能力 。(这个思路不靠谱,因此一审合议庭也未准许其做精神鉴定。而且其犯罪行为有预谋,即便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其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也能认定其有罪,且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2、张扣扣犯罪实属被逼无奈;被害人一家人不悔罪、不道歉,还疑似偷梁换柱、贿取减刑存在重大过错。张扣扣一家感觉23年前的审判中正义没有被伸张,罪恶没有被惩罚 (从这一段开始,辩护进入了诡辩、胡言阶段。最后说道社会对他缺乏关注、缺少疏导,言外之意他干这个事全社会都有责任?我们不否认张扣扣的悲剧是一个时代酝酿的悲剧,但是又有哪个悲剧不是在时代中酝酿的呢?刑法的立法目的,不正是警示人们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诉诸暴力而酿成悲剧吗?说到王家人不悔罪,退一万步说,张扣扣杀王家人一个是偿命,杀三个是灭族,即便是复仇也超过了限度。)

3、谈复仇文化的基础。邓律师说道“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邓律师还说道“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邓律师前一句话说的是公权力无法完成复仇职能的情况,而杀人这种行为恰恰是最早可以由公权力报复的罪行。也许邓律师是假设23年前的审判不公没能“报仇”,没能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敢问怎么就能这么赤裸裸地挑战一个生效判决?如果大家都觉得判决不公,都诉诸私力救济,司法体系还有何意义?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就更加可笑。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阻止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包含报仇行为!其实即时的复仇和迟滞的复仇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有可能为激情杀人,当场复仇有可能是情绪失去控制而杀人,而23年后的杀人断不可认定为情绪失去控制。)

4、张扣扣的行为是单纯的复仇行为,复仇行为量刑上应该从轻,自古以来应当如此 。(邓律师是个法学造诣、文学造诣极高的人,法制史的案例信手拈来。可是说回复仇,我国法律并没有把杀人分成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杀人罪的量刑一般只从主观责任能力、情节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在犯可能性角度考虑。张扣扣在传统佳节除夕夜杀害三人,当然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从再犯可能性角度来看,谁能保证在以后的时日里张扣扣不因为其他事情发动复仇行为?)

5、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载入史册的判决?我哈哈哈哈。不会载入反面教材吗?刑法要做的不是体谅人性的软弱,而是给软弱的人性以边界,让软弱中的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感觉如此辩词更像是上了一堂法制公开课,融入了历史性、思辨性,涉及法理学、刑法学、心理学等等学科。可是这对案件的认定和司法的公正真的有好处吗?社会公众会不明就里还是会心若明镜?我们拭目以待。

自己才疏学浅。就感觉到了一点,这辩护词采用网红文章的写法 ,把案子就一个可能的辩护点:精神疾病,扩展到5个点,博得广大吃瓜群众的共鸣,乃至同情。


但是都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