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图编制准入管理
我国的地图编制实行准入制。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哪些地图需要审核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在中国境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地图图形的,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应当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地图也要送审。
地图审核的内容
(1) 保密审查;
(2) 国界线,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及特别行政区界线;
(3) 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4)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谁负责送审地图
地图送审单位不仅包括地图出版、展示单位,而且包括所有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等的单位和个人。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登载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出口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进口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使用的标准地图,使用者未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的名称和相应的审图号。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送审试制样图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对批准的,编发审图号,发出批准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四、谁负责审核地图
下列地图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
(1) 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 含历史地图);
(2) 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3) 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4) 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5) 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6) 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7) 引进的境外地图;
(8) 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对下列地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 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不涉及国界线);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4) 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核发审图号。
五、地图出版管理
地图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出版单位应当具有适应地图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插附的地图必须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地图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