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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的决定,我省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为规范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下放和取消年检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1日起,我省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含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夸县(含县级市)的或县(含县级市)管辖区域外的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在办理换证、变更手续时,由申请单位直接向所在地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27【2003】号)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开媒体上公布申请注册登记和变更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公告具体受理时间、公示拟注册登记的矿泉水水源地,公告注册登记结果等。
四、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要求的,颁发注册登记证,并将注册登记结果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颁发注册登记证的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矿泉水水源水质等相关指标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要限时整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矿泉水水源地应注销注册登记证并予公告,并将注销结果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矿泉水注册登记证书由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样式参照国土资源部证书,标注有效期为3年。
七、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矿泉水企业,组织、指导做好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相关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联系人:罗娟,电话:020-38817475,传真:020-38802894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