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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最新发布《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共八章计48条,涵盖电动车生产销售、电池回收,登记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充电、消防安全、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解决电动车在产、销、行及回收处置等方面的全闭环管理。

其中, 电动车禁入载人电梯 ,被明确写入《办法》。

据芜湖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芜湖市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和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在 产、销、行、停 等方面缺失法律法规的闭环监管,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一大顽症,电动车充电环节火灾隐患也不容忽视,电动车行业自主规范、平台主体管理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为了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等法律、法规,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全第一、兼顾便利

分类施策、规范管理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等活动。《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芜湖市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并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 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学校应当将电动车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未获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芜湖销售

《办法》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国家规定电动车实行准入管理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电动车,并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电动车销售者应 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其所售电动车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鼓励电动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拼装电动车;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安全座椅除外)、伞具、车篷(厢)等装置;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安全的加 装、改装行为。

该《办法》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 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蓄电池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车电池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其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车必须登记后取得有效牌证

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电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已经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动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优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本《办法》规定的电动车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有效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电动车仅限于封闭的场站、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游乐场所等限定区域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并应当按照安全标准作业。新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等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凭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电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 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车辆的电动车号牌。

公共区域不得停放或充电

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办法》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办法》规定,驾驶 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按照规定车道通行;(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四)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受阻情况消除后立即返 回规定车道行驶;(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并提前示意;(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七)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 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驾驶电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车;(二)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酒后驾驶 其他电动车;(四)牵引动物及其他载人载物装置等影响安全驾驶性能的 行为;(五)从事载客营运;(六)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七)超过规定或者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电动车载人载物事项中,《办法》规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三)不得违反装载规定载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办法》还特别提到电动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电动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 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登记上路及其他违法行为

将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未经登记电动车上路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和两轮电动摩托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载人载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电动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大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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