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法历经数百年发展,已成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中,我们尊重国际法、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更为鲜明。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国际上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表现,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冲击。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局势中,成立17年的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成为一支维护世界稳定的重要力量。自成立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就努力超越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构建起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开创区域合作新模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上海合作组织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并始终践行“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不仅与中国传统的“和合”理念相契合,而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又蕴含着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的追求,集中彰显了国际法理念的精华。
“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反映了国际法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家之间建立互信的重要条件,是国与国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国际法规则的有效性和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规则并善意履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国际义务得不到善意履行,国际法就会失去规范效力,国际社会成员就会失去相互信任,各种国际合作机制就无法正常运转,国际秩序就无法维持。“互利”原则强调国际交往中的真正平等。形式上平等不一定在实质上是互利的,互利的平等才能实现真正平等。“互利”意味着各国都应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利益,并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谋求互利合作。由互利而相互依存,这是人类逐渐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成为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机制。
“上海精神”主张“平等、协商”,体现国际法中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主权平等意味着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其主权和尊严都应受到尊重。各国有权独立自主选择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其内政不容干涉。在国际合作治理中,各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有权维护本国正当权益,有权独立开展国际合作。在合作中要有商有量,充分照顾彼此重大关切,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于他方,不搞一国独霸。“上海精神”倡导国家主权平等,主张通过平等协商,以对话等和平方式化解分歧、解决国际争端,既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又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上海精神”主张“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契合现代国际法对公正合理国际秩序的追求。“上海精神”倡导尊重各国发展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主张各国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遵循和而不同的理念,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实现各国发展战略对接,建设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体系,寻找各国利益契合点和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各方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实现包容共生、合作共赢。在谋求共同发展中,各国应建立起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共同书写国际规则,共同治理全球事务,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世界命运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面对当今世界人类共同面临的各种挑战,“上海精神”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国家间合作共赢,更加鲜明地体现了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反映了当今时代国际社会的普遍愿望。
践行“上海精神”,必将对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国在与世界的互动中也将继续高举国际法旗帜,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和世界的共同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作者:余敏友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
本文首发于《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30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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