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闵宜仁就《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背景与原因?
答:《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地理信息应用的日益深入,各类新型地图产品层出不穷,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的广度与难度进一步增大,亟须修订《规定》有关内容以适应地图市场发展和审核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是《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对地图审核工作作出新规定。新修订的《测绘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完善了地图管理、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有关规定。《地图管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条例专设“地图审核”章节,对地图审核职责、送审主体、审核时限、审核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迫切需要《规定》根据上位法有关要求做相应调整与完善。
二是地图市场快速发展对地图审核管理提出新要求。11年来,地图市场日益繁荣,地图种类由相对单一的纸质地图、地球仪等扩展到电子地图与互联网地图领域,从事地图服务的单位由传统的地图出版社向一般出版社、导航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企业等延伸,地图内容涵盖衣食住行等各方面丰富信息。现行《规定》适用范围主要为纸质地图和相关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对各类新型地图以及非传统地图服务单位等缺乏明确管理规定。
三是依法行政要求地图审核管理作出新调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应进一步修订《规定》以明确国家、省级、设区的市地图审核范围和职责,精简地图审核受理程序,细化地图审核流程,缩短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地图产品审核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便地图审核申请人,确保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公平、公开、高效。
问: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答: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地理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各类地图产品服务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地图应用服务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地图”屡禁不止,部分地图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登载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和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央领导历来对地图管理高度重视,多次对加强地图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2017年8月~10月,测绘地信局联合多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大力清除各类“问题地图”。《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2012年~2017年6月,全国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有关要求,共受理地图审核申请3.3万余件,审核批准3万余件,涉及单张地图、地图集(册)、教材教辅地图、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实景地图、进出口地图等各类地图产品。实行地图审核制度,确保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符合我国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有效减少了“问题地图”的产生,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2012年,我们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深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出版单位、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听取地图管理部门、地图编制单位和地图出版服务单位对修订《规定》的意见和建议。《规定》的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测绘法》《行政许可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归纳吸收近年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遥感影像、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地图审核管理的内容。根据今年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我们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方便地图送审单位等有关条款。同时,就《规定》修订稿专门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修订过程中综合吸收采纳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力求《规定》修订内容科学、规范。
新《规定》主要明确了地图审核工作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地图内容审查、审核决定、监督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内容,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立法目的、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明确了地图的送审范围,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的处理;规定了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依据及对地图审查人员的从业要求;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审核的期限、结果的公布、审图号格式、互联网地图有效期和新增标注备案;规定了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后在提供优质服务、便利地图送审者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便捷送审单位和个人、推动地图和地理信息普及应用,新修订的《规定》对有关内容做出如下调整:一是精简了地图送审应提交的材料。删减了地图出版批准文件、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选题批准文件、中小学教学地图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证明文件,只要求地图送审者应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地图样图(样品)以及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二是细化了不需要送审地图的类别。规定以下地图不需要送审: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三是明确了送审者可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的情形。针对部分地图使用单位因缺乏相应测绘资质无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的情况,规定以下情况可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一是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是直接引用古地图的;三是公开的地图为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的;四是利用测绘地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的。
问:请问哪些地图需经审核后才能公开使用?
答:《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新修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应送审的地图类型,要求各类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需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公开使用,具体包括:各类地图集(册)、含有地图的各类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等,影视、广告、展览、展厅等中展示和使用的地图,互联网中登载的静态和动态地图,各类产品包装、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等。同时,为加强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使用地图的监督管理,避免境内编制的“问题地图”在境外登载、展示对我领土主权和利益造成不利的舆论影响,《规定》要求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也应送审。
问:对不同类型的地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如何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答:地图审核工作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承担,包括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新《规定》对各级主管部门地图审核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国地图;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历史地图。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