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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姚晓磊 徐馨)  网络上有句流传甚广的话说:“同性之间才是真爱。真爱不分性别。”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看似普通的两名女性之间的不当得利之诉案件告诉我们,纠纷不分性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2017年10月,原告甲女士一纸诉状将被告乙女士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2017年9月的某天晚上,原告甲女士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乙女士转账了12万,因原被告关系要好,当时没有让乙女士出具任何手续,事后原告甲女士和乙女士沟通催促其还款12万元的时候,被告乙女士不愿意还钱了,而双方之间也没有立下借条,原告没有办法,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乙女士。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五女店法庭法官宋会超接到这个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被告乙女士,起初乙女士吞吞吐吐,一直说不清楚借款的来龙去脉,经过法官一番推心置腹地劝解后,乙女士才向宋法官讲出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本案的原告甲女士和被告乙女士是同性恋爱,这种亲密的关系已经持续了多年,双方父母也都大致知情,默许了两人的恋爱关系。虽然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同性之间无法进行登记结婚,但两人还是很想举办一场婚礼,双方家庭在一起商议时,被告乙女士的父母对原告王女士说:“你们两个结婚可以,但你得先给俺闺女12万元,我们才同意你们举办婚礼。”就这样,原告甲女士回去后,某天晚上用手机银行软件向被告乙女士转款12万元。谁料甲女士随后等来的,却并不是梦中的婚礼,而是被告乙女士父母的反对,乙女士的父母不仅反对二人举办婚礼,还坚决反对双方继续交往,而乙女士在父母的巨大压力下,也一改往日的情深意笃,将甲女士的手机号给拉进了手机黑名单,断绝了和甲女士的一切联系。人财两空,为情所伤的甲女士悲愤交加,一怒之下决定向法院起诉乙女士,请求返还12万元,而被告乙女士则以12万元是甲女士应该补偿给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
法官在审理该案期间,考虑到12万元的转账没有借条,证据不够充分,原被告双方矛盾较为突出,情绪都非常激动,而且同性之间的感情问题以及所引发的财产关系纠纷在现行法律上均尚无明确规定,仍属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另外,双方当事人以后还要成立各自的家庭,判决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还很有可能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权衡之后,决定多下功夫对原被告进行调解。
法官宋会超针对案中最具争议的12万元的性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明理释法。本案中,原告甲女士转账给被告乙女士的12万元,应界定为民间依民俗订立婚约时,一方向欲缔结婚约的对方所赠送的彩礼礼金。但我国《婚姻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明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同性别的两个人登记结婚,无论举办婚礼与否,二人都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受到国家法律调整、认可、保护的婚姻关系,被告乙女士收取原告甲女士12万元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事后反悔,断绝了二人的联系方式,恋爱关系也就此止步,出于情理,也应予以返还甲女士的12万元。经法官几番苦口婆心地调解,终于触动了乙女士的内心,最终原告甲女士顺利拿到了被告乙女士返还的12万元,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此案成功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