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新階段。一對新人在許下結婚誓言之前,須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西曆計算),不論結婚雙方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均可登記結婚。
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結婚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結婚雙方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有關人士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頁面上方的選擇欄目內載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以供參考,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舉行婚禮的場地,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
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因此,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
婚禮日期前最少
15
天
,
但不超過
3
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到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亦可選擇交由婚姻監禮人代辦相關手續。
除非結婚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地區,否則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在遞交通知書時,擬結婚人士須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旅行證件。有關人士不用填寫申請表格,但必須提供下列的個人資料,供婚姻登記處職員擬備及印製通知書之用:
婚姻狀況(即是否未婚、鰥夫或寡婦、離婚人士或以往曾否採用任何儀式結婚)
雙方父母的姓名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為節省在登記處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預先塡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 21B),並於辦理通知書時一併遞交。請注意:該資料表並非申請表格,亦不等同通知書。
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格MR 21B)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
通知書
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 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同意書由當事人的生父/母發出,當事人須在遞交
通知書
時出示以下文件:
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續的,須出示父母的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及父/母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如當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離婚或分居,須出示對當事人管養權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是非婚生人士,須出示母親的法定聲明,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如沒有該等可發出同意書的人士,當事人可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該同意書。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未成年人士結婚同意書(表格MR 4)
如擬結婚人士是離婚人士,在遞交
通知書
時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在遞交
通知書
時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慣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否則,當事人須作出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如當事人不在香港,有關聲明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提交的離婚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鰥夫或寡婦
如擬結婚人士是鰥夫或寡婦,在遞交
通知書
時必須提交其先前的結婚證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不是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擬結婚人士如打算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便須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通知書。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有關人士可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其他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遞交通知書。
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
擬結婚人士亦可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
www.gov.hk/marriagebooking
)或電話(使用按掣式音頻電話致電(852) 3102 3883)預約遞交通知書,免費預約服務24小時運作,預約名額先到先得。請注意:每對準新人只能預約一個時間。
婚姻登記處結婚預約
在婚姻登記處結婚之預約服務,可分
兩類供你選擇
。有關詳情如下:
(i)
預約遞交通知書及登記預留禮堂之優先籌號
如擬結婚人士在預約遞交通知書時,打算同時登記禮堂預留之優先籌號,以便在選定的日期於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便須
提前預約,
即於婚禮舉行日期三個月前的
14
日內,辦理預約及取得優先籌號登記,先到先得
。
舉例說明提前預約日期如下:
擬舉行婚禮日期
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
使用本服務辦理預約的日期
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若擬結婚人士所選擇的婚姻登記處在其擬結婚的日期仍有婚禮舉行時段可供挑選,在成功完成預約程序後,電腦系統會為該名人士:
(a)預留一個遞交
通知書
的日期和時間,及
(b)編配一個預留禮堂優先籌號。
擬結婚人士在依約遞交
通知書
當日,可根據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揀選其婚禮的舉行時段。
[
請注意
:
結婚人士必須按照預約時間,準時抵達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若未有依時到達,已作出的預約以及所獲編配之揀選婚禮時段籌號,一概逾時無效。]
(ii)
預約遞交通知書
,
但不作預留禮堂之優先次序登記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於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而:
無計劃於特定日子舉行婚禮,
或
錯過了上文(i)類預約服務所述的
14
天提前預約期
,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一個日期,到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
通知書
。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擬結婚人士依約遞交通知書時,可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選擇的所餘名額,挑選婚禮日期及時間。
請注意
:擬結婚人士須在
通知書
於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最少
15
整天
之後,以及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之後,方可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擬結婚人士所選擇的婚禮舉行日期,須在發出
通知書
的15 天後及
通知書
的3個月有效期內。
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
若擬結婚人士打算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可預約一個日期到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
網上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
如擬結婚人士已成功預約遞交通知書,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在不遲於所預約日期的前一天,透過互聯網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請注意:有關人士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其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仍未舉行婚禮之有關人士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如擬結婚人士計劃於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並已預約遞交通知書及登記預留禮堂之優先籌號,可在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揀選婚禮的舉行時段。若擬結婚人士只預約遞交通知書,但不作預留禮堂之優先次序登記,仍可在遞交通知書時,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選擇的所餘名額,挑選婚禮日期及時間。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想了解更多關於舉行婚禮及相關登記費用,可點擊頁面上方選擇欄目的“舉行婚禮”。
擬結婚人士應直接致函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索取一份擬結婚通知書表格及「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 21B)。該處地址為: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有關人士亦可發送電郵至
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事務處索取有關表格及資料表。
填妥並已簽署的通知書表格須由擬結婚人士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已認證的表格及填妥的資料表,須連同證明文件副本及繳交訂明費用的銀行滙票,以空郵掛號方式寄交,或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遞交至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
通知書
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 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同意書由當事人的生父/母發出,當事人須在遞交
通知書
時出示以下文件:
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續的,須出示父母的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及父/母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如當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離婚或分居,須出示對當事人管養權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是非婚生人士,須出示母親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如沒有該等可發出同意書的人士,當事人可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該同意書。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未成年人士結婚同意書(表格MR 4)
如擬結婚人士是離婚人士,在遞交
通知書
時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在遞交
通知書
時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慣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否則,當事人須作出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如當事人不在香港,有關聲明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提交的離婚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鰥夫或寡婦
如擬結婚人士是鰥夫或寡婦,在遞交
通知書
時必須提交其先前的結婚證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不是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將擬結婚通知書存檔及展示的訂明費用為港幣305元。
擬結婚人士可將港幣銀行滙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連同已填妥的通知書一併寄回以繳付有關費用。如滙票並非以港幣結算,有關人士需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請勿郵寄現金。
如通知書是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遞交,費用可由該聯絡人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擬結婚的其中一方已在登記官前根據《婚姻條例》第12條的規定作出誓章,又或該誓章(如在婚姻監禮人前作出)已透過婚姻監禮人送交登記官;
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以及
已符合所有其他法定要求。
結婚雙方可在「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簽發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在結婚雙方到港後發給他們,或由他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代領。
請注意:如有關人士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其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須於通知書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應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有關人士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請注意:婚姻登記處就舉行婚禮設有配額。為方便因額滿關係而須另作安排,擬結婚人士可於資料表上選擇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亦可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如婚禮將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想了解更多關於舉行婚禮及相關登記費用,可參閱頁面上方選擇欄目的“舉行婚禮”。
如有關人士於1971年10月7日前在香港締結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便可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如另外一方對此項申請提出異議或該人下落不明,擬作出申請的人士可以出示法庭命令聲明該段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確實存續,然後單方面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申請手續
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有意補辦婚姻登記的人士可親身,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補辦婚姻登記的申請書。
申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處地址及辦公時間
若以郵遞方式申請,請將已填妥的申請書及其他補充文件郵寄至以下地址:
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申請。
網上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為結婚雙方監禮之前,一對新人必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認一夫一妻制及婚姻的合法性。如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懂中文或英文,該聲明書的內容須由傳譯員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向該方或雙方以其所操語言傳譯,負責傳譯的人須在聲明書上以傳譯員身分簽署。
不論在何處舉行婚禮,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下舉行。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以及結婚雙方和兩名年滿18歲的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會在婚禮結束後交予結婚雙方,副本將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結婚當日,你們須在與婚姻登記官約定時間15分鐘前到達。
你們須帶備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並攜同兩位年滿18歲的成年人出席擔任婚禮見證人及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你們可邀請親友到場觀禮。
在婚禮上,你倆可交換婚戒。
婚姻登記處地址及辦公時間
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
如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婚禮將由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並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進行。
婚禮不可在未獲發給「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情況下舉行。
可供舉行婚禮的特許禮拜場所(pdf檔案)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
只有符合有關法定條件的執業律師和公證人才可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在任何時間,在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舉行。結婚雙方應在預定結婚日前盡早通知所選定的婚姻監禮人有關結婚計劃。
在聘用婚姻監禮人前,應向婚姻監禮人索取《擬結婚人士須知》資料單張及《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並留意有關內容。
婚禮不可在未獲發給「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情況下舉行。
已獲委任的婚姻監禮人(pdf檔案)
《擬結婚人士須知》資料單張(pdf檔案)
《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pdf檔案)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短片(wmv檔案,8.9MB)
婚姻登記處舉行的婚禮短片(wmv檔案,12.9 MB)
正常辦公時間內港幣715元
(星期一至五及星期六上午,公眾假期除外)
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港幣1,935元
(星期六下午*(非公眾假期)及星期日)
*星期六下午的婚禮服務只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提供
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
除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訂明費用港幣305元外,法律並沒有規管婚姻監禮人的收費,該收費將由結婚雙方與婚姻監禮人自行議定。婚姻監禮人在同意為一對新人服務前,必須向他們提供一份書面的收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