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文件
药大外〔
2019
〕
361
号
────────────────────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被授予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具体要求及学校工作实际,制定
《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药科大学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更好地行使教育部授予的出访外事审批权,规范有序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语言大学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通知》(教外综〔
2019
〕
70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6
〕
17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
2015
〕
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中国药科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教育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审批归口部门为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或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根据教外综〔
2019
〕
70
号文件规定,学校可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校及所属企事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或因公赴港澳事项,签发《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审批对象主要包括: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博士后。
第五条
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访须报教育部审批:
(一)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或热点问题、前往高度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邀请方有复杂背景等特殊情况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申报的因公出国(境)。
第六条
因公赴台事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港澳台办上报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或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实施区别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6
〕
17
号),国家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制订和报备
校级领导的各类出访,校内各党政部门、直属单位以及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的非学术性团组出访(如开展院级、校级工作交流访问、人才招聘、学生交流带队等),需统一纳入学校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经学校国际化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计划执行。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计划需上报教育部。
各单位应科学制定和规范管理出访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但任务确属必要的临时性出访团组(如执行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任务、学校紧急公务或应邀出席重要国际组织或一流合作院校举办的重大活动等),需由组团单位另行出具书面申请,报请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具体审批程序及要求
校内审批基本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国际处或港澳台进行材料预审——各院(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审核——计财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国际处领导审核——校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核——公示,审批同意后出具《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申报表》,须经相互签批同意后,由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按程序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报教育部审批。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进行工作访问,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
30
天;
-
现任学校副校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任务,须先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同意后,交由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出具《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副校级以上领导原则上
6
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三)现任各院(部)正职领导的出访,须先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的审核同意后,交由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所在单位意见需由另一位处级正职领导审核。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参加同一团组出访。现任各院(部)副职领导的出访,所在单位意见需由院(部)党政正职领导审核签署;
(四)
机关、直属单位正职、副职领导的出访,须先经分管副校级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
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正职领导出访的所在单位意见由副职签署;
(五)处级干部每年非学术性出国(境)不超过
1
次,外事部门处级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六)其他在职人员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按校审批程序审批。审批同意后,出具《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七)按相关文件规定,学校需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审。出国(境)人员备案信息将按人员身份性质分别流转至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涉密人员需由保密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流转至党办用印,再由纪委书记签发备案表。
第十一条
公示制度
除依法、依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凡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在其部门网站上如实公示任务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
职称,出访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邀请函、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要求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出具拟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职级人员提供的邀请函件。邀请函须含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承担方式、邀请人签名等。因公出访安排应坚持务实、高效、科学的原则,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且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三条
国际处(港澳台办)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及有关意识形态领域的行前培训。
第十四条
非学术性组团出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司局级以下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每个团组司局级人员不超过
2
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每次非学术性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出访
3
国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航线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6
〕
17
号)文件规定,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
五
条
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地区、跨系统组团工作。如确实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则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际处或港澳台办,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国药科大学出国任务通知书》,其他校外人员的手续一律由其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
六
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遵守出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使领馆(驻港澳联络办)及学校报告;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未经报批,不得前往其他“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
七
条
严禁以对外学术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探亲及办理其他因私事务,如发生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十
八
条
《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签发后,出访人员须准备好办理因公证照和签证等所需的有关材料后提交至国际处或港澳台办,由因公出国(境)专办员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办理因公普通护照、因公港澳出入证件,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签证中心约办签证手续。
第十
九
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出访人员须按有关因公出访证件的管理规定,在回国后一周内将因公证照交由校组织部、国际处或港澳台办统一保管。同时向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对拒不交出所持因公证照者,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
第
二十
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持因公证照出访,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在提交出国(境)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在取得任务批件后,方可持普通护照出访:
1.
受聘于我校的外籍教师;
2.
取得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赴长期或永久居留权颁发国家或地区执行公务者;
3.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出访期间如需参加国(境)外临时学术活动,可在办理相关任务批件后,持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并据实报销往返机票、住宿费和交通费;
4.
其他国家有文件明确规定,可持普通护照完成因公出访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
一
条
经费核销管理
出国(境)人员报销时,需先至国际处(港澳台办)开具核销单。出国(境)人员应提供出国(境)证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对出访人数、天数、路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出访核销单。出访人员凭此核销单、任务批件及费用明细单据等相关材料至计财处报销。计财处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核销费用。
第四章
违规及处理
第二十
二
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及个人须办理校因公出国
(
境)报批手续后方可出访,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因公出访时间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批准天数确定,出访时间按照我国离、抵出入境章的日期计算(含离、抵当日)。
因公出访如发生超期行为,视因公出访超期的天数和造成的影响,作如下处理:
-
一次出访超期
1
至
2
天,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进行通报,超期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
一次出访超期
3
天及以上,由国际处(港澳台办)通报至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试行)》相关政策(第十四条第十项),给予相应的处分,出访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
四
条
如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回国,必须提交证实不可抗拒原因的真实书面证据(如住院证明、战争、暴乱或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航班取消证明、护照丢失证明等),并在回国后一周内提交团长和团员签字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
五
条
凡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持公务普通护照出访的,属因私出国行为,与此类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
五
章
附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遇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
9
年
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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