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 2021 〕 (01)-10564 号
广东省司法厅准予撤回派驻分所律师决定书
(适用外省总所本省分所情形)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
我厅收到你所撤回派驻分所律师的申请及相关 材料。
经审 核 ,你 所 的申请 材料齐全, 符合 法定条件,根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142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 规定 , 本机关决定 :
准予你所撤回派驻律师宋丽洁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