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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操场埋尸案”将拍电影,用法律和良知避免“胡乱改编”

近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据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将于今年10月开机。“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玲表示,《操场》团队没有经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邓世平刚直不阿,被黑恶势力杀害,沉冤地下16年,“操场埋尸案”令人震惊,网友直呼“连电影都不敢这么演”。将该案拍成电影搬上银幕,记录历史,警钟长鸣,制片方在做一件好事。但将好事做好,制片方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很多关系需要处理。其中,邓世平亲属关于事件“被胡乱改编”的担心,也是制片方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

针对此事的改编,首先没有得到邓世平家属的授权。虽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并未强制要求这种题材的电影拍摄前需得到邓世平亲属授权,但在改编纠纷不断的当下,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应是一条有效途径。

沟通并不意味着所有改编要以邓世平亲属的意见为准,他们毕竟是影视圈的圈外人士。但他们是邓世平的亲人,怎样的改编不符合事实不靠谱,他们最有发言权。通过沟通,制片方可以了解他们对于怎样的改编最不能容忍,从而通过另外的情节设置避开可能的纠纷。

目前,制片方规避此类纠纷的方式,多是在片头或片尾声明:“本影片根据真实案件改编,有虚构情节”。这种方式有一定效果,但哪些情节是真实的,哪些是虚构的,观众并不清楚,一旦有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节,制片方恐仍将承担侵权责任。提前沟通,得到邓世平亲属的授权,是规避侵权风险的最好方式。

而在电影改编过程中,还涉及其他法律风险。纪录片侧重呈现案件真实细节,而故事片则不然。作为犯罪题材故事片,《操场》在“操场埋尸案”案情的基础上,需要进行一定的艺术加工,包括情节和人物的虚构。这符合“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创作规律。

但这种取材于现实中真实案例的电影,和完全虚构创作的电影有诸多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电影中的人物在现实中有原型,一旦电影虚构的情节和原型人物有比较大的出入,而这种出入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又是负面的,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近年来,类似纠纷不时发生。电影《亲爱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侠,因对影片虚构的下跪、陪睡等内容不满,曾欲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电影《我不是药神》主人公原型陆勇在电影上映后发表声明,对于影片把他刻画成赚取不义之财的商贩表达了强烈不满。前者,导演陈可辛公开向高永侠道歉;后者,剧组捐赠200万元给陆勇指定的白血病相关机构。纠纷虽得以平息,但也为制片方改编敲响了警钟。

改编出现问题,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则需事后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是针对文学作品做的规定,也可作为认定影视作品侵权标准。

具体到“操场埋尸案”的改编,邓世平是电影中的正面人物,对涉及他的情节的改编,从案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出发,依据法律和良知做出判断,应该不难把握。

说到底,基于公共事件的影视创作应慎之又慎。为避免造成社会公众误解,剧本创作前期,对于关键情节设置,应征求邓世平亲属意见、获得相关授权。这既是避免日后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制片方向多年备受煎熬的邓世平亲属表达尊重和善意的方式。

特约评论员 | 李曙明(法律从业者)

编辑 | 李潇潇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