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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应急建设实际,现将修编后的《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厦门市同安区行政区域内陆域(最高潮位线以上)的大气、水体、土壤等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区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厦门市同安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

1.4  预案衔接

(1)本预案是《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同安区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2)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下一级预案,应与本预案建立有机衔接,形成有力支撑。本预案启动时,相关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区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区时,本预案与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

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各部门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报告区政府和同安生态环境局。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市政府组织处置。

1.5.4  分类管理,快速反应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减轻和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各部门、各镇(街)要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衔接,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处置,及时准确地科学处置,防止次生事故或次生灾害发生。

1.6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为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建设与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市政园林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同安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公安分局、同安消防救援大队、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同安城建管护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同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职责见附件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区较大(Ⅲ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政府救援支援,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挂靠同安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区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同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区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全区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环境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环境风险源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

(4)监督指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依托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工作,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

(6)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4。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2.1  污染处置组

由同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同安消防救援大队、同安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由同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同安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2.2  应急监测组

由同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与交通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监测方法等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有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评估污染物的危害和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2.3  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2.4  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同安生态环境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同安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2.5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同安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同安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等参加。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发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指导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2.6  社会稳定组

由同安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2.7  调查评估组

根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同安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与交通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2.2.8  专家组

依托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区环境应急办聘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评估等专业领域专家参与我区环境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参加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汇总相关调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提出对污染物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参与事后调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中长期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参与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相关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落实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各镇(街)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按期整改销号。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各部门、各镇(街)、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完善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明确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4)同安生态环境局应关注环境空气质量、区域水质和土壤的日常监测情况,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同时协调监测机构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信息处理

同安生态环境局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各有关部门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同安生态环境局报告。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同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同安公安分局负责。

3.2.3  预警发布

区环境应急办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启动相应预警。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公告。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环境应急办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处理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同安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24小时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9。

区环境应急办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办应当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在4小时内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市环境应急办速报。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或者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件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主管部门。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相关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见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见附件7。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街)应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向区政府和同安生态环境局报告。所在地镇(街)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

(2)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镇(街)应立即向区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3)区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立即启动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政府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5.2.2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跨区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应立即启动IV级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应急职责为止。同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周边地区,并建议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超出IV级响应范围时,应及时提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8。

5.3  应急处置

5.3.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

进入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以下处置:

立即组织包括公安、应急救援、生态环境、卫生等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加强与事发地镇(街)、现场指挥部和区有关环境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区、县通报情况。

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

(6)当省、市启动应急响应时,服从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3.2  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进入应急响应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5.3.3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对事件进行迅速有效地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发地的镇(街)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应急救援时间。

5.3.4  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污染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以及水污染物的流量和流向;污染处置组责令事发单位立即停产停工切断污染气体排放、疏散下风向可能受污染气体影响的群众,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3.5  转移安置人员

当发生环境污染,尤其是环境空气严重污染时,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5.3.6  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3.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应急保障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健康伤害。

5.3.8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本领域(行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5.4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针对区域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区域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应急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区环境应急办建立与区应急管理局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建立与工业园区及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5  指挥与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污染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和协调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组织应急队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

5.6  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等级有上升趋势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控制严峻的事态,或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区现有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支援。

5.7  安全防护

5.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

5.7.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5.8  信息发布与通报

5.8.1  信息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区环境应急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按规定由上级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

5.9  应急终止

5.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9.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9.3  应急终止后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撤离。

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办应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  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合法处置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经收集后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应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控体系,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员工专业素质培训和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6.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6.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

6.5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由同安生态环境局拟稿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同安生态环境局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6.6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同安消防救援大队是环境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和爆炸的污染事故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要组建环境应急调查队伍并协调做好环境应急监测。

7.2  经费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环境应急(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项目支出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区财政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法承担的,由同安生态环境局应急保障资金垫付。

7.3  物资保障

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等应急设备建设。

区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7.4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办组织成立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适合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的技术问题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同安公安分局、建设与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7.6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同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7.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区环境应急办应加强我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制定考核指标,对各镇(街)、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各镇(街)环境应急管理能力纳入镇长(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7.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8.1  宣传教育

各镇(街)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7.8.2  培训

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7.8.3  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区环境应急办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镇(街)、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各自的环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努力提高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印发,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由区政府重新批准实施。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厦门市同安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预案。

(2)镇(街)应参照本预案编制辖区环境应急专项预案。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

(4)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重点防范和处置事件对生态环境、周边居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5)因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如有制定相关专项预案的(如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本预案与相关专项预案同时启动,以专项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

8.3  区域间沟通与协作

区环境应急办应加强与周边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与上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活动。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应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由同安区政府批准发布。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9  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3)应急准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4)应急预案:经过审核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仪器和设备、和外部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以及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程序。

(5)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6)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专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8)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防护措施: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全身及呼吸道防护、引导受灾群众撤离到安全地界等。

(10)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导致人身安全受损的区域。

(11)撤离措施:为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将人群由危险区域有组织的转移至安全地区的行动。该措施为短期措施,受灾人群在预计的某一时限内可返回原住地。

10  附件

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职责

附件:4.厦门市同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附件: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附件: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9.厦门市同安区主要环境风险与敏感目标分布图

附件:10.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重点企业分类信息表

附件:11.厦门市同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12.厦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