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比例相关法条,请看大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大股东在设计持股比例需要考虑的问题
1、争取公司控制权
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越大表决权就越大。但是持股比例多就代表表决权大?这个还真不一定,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1)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优先于公司法规定;(2)可能会出现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同的情况;(3)出资多不代表一定有公司控制权。
2、考虑小股东的需要
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不仅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还有合作关系,大股东要激励好小股东。要不大股东比例100%了,就成了光杆司令了,所有的活都自己干,老板一个人累死公司也发展不大。
3、考虑下一步的融资需要
公司设立时要考虑到以后融资的情况,从融资轮次上来讲,可以有种子、天使、A轮、B轮及以后轮次。为后续轮次稀释的考虑,大股东股份比例不宜过低。所以,在最初融资时,创业者大股东在设计及出让自己股份比例的时候要谨慎考虑。
另外,如果创业项目的股权结构严重失衡,如合伙人股权平均或大股东比例过低,足以为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即使产品或者方向不错,投资人一般也不会投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的话,投资人可能认为大股东缺乏团队精神,投资人也会有顾虑的。
大股东之具体操作
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为上百个影视剧项目/艺人经纪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建议影视公司
1、公司章程,不要用工商局或工商代理公司的范本,一定要签好,作为大股东不能自己拿绳子捆自己,很多条款哪怕不做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法对大股东往往都是有利的。
2、大股东出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在表决权、控制权方面可以通过协议取得权利。要知道阿里巴巴马云的持股比例也不到10%,华为任正非持股比例只有1.42%,但不影响他们控制公司。
3、要同时兼顾大股东利益和小股东的接受能力,至于50%以上还是66.67%以上,当然是越多越好,只要小股东能同意就行。
4、合伙人一起创业,在项目早期很难量化每个合伙人的贡献率,加上关系相对良好,很难在早期阶段做出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加之公司新成立时,公司估值很难做高,不建议大股东过早把公司股权份额出让给小股东或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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