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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本院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依规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院坚持对学生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注重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已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发现患有疾病,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二)欲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根据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如期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学籍年限

本科各专业学生的基本学制年限为 4 年,各专业学生通过 4 年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此种情况为正常毕业。

根据学生个体的情况不同,学习年限可以在 3 5 年之间浮动。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休学时间最多为 2 年,其学籍年限最长为 6 年。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籍年限中。

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学籍年限可延长至 7 年。

为了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脱颖而出,允许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 1 年。欲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五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往各学期的学习成绩、学分以及第三学年的学习计划,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查,报学院批准,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本科生不能按基本学制( 4 年)正常毕业的(不含达到退学条件学生),须于第七学期初提出延迟毕业的书面申请与今后的学习计划,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查,报学院批准。经批准延迟毕业的学生,其学籍转入低一年级。延迟毕业学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为 5 年(不含休学时间)。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3 年。一般不能推迟毕业,若因特殊原因,如休学或工程实践项目任务较重等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导师、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最长不超过 4 年。

第三节 学习生活纪律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无故超假的,一律以旷课论。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理论课表和实验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按每天 7 学时计算。

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向本人所在系(部)或学院请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学生在上课中不得请事假。

学生请假,必须写书面假条,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半天以上 3 天以内由各系(部)批准, 3 天以上 7 天以内由各系(部)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7 天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指定学生干部负责,每周将考勤记录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师对于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各系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各系与学生工作处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缺课学生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教师可以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制定考勤办法,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纳入学生的平时成绩。教师查实学生一学期缺课、未完成作业或实验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作业或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直接取消其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成绩以“取消资格”记。

(三)学生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按休学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下列课堂纪律:

(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

(二)预备铃前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准备,不迟到、早退和旷课;

(三)不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以及各种食品进入教室;

(四)认真听课,禁止聊天,未经老师允许不擅自走动 ;

(五)保持教室安静,不在教室内外大声喧哗。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及第二课堂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无学分。

考试成绩的评分,以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为主,并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一般不超过 40% ,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突破一般要求的课程需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师应在学期初上课时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构成及考核作业的提交要求等。

考查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课程结束考核为主,并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也可以依据考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等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本科生: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第二课堂教育采用两级制。研究生: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并参照学院制定的有关学生德育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考评,统一纳入学生综合考评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情况(主要是心、肝、肺等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经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由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教学开设的体疗课。参加体疗课学生的考核成绩,经教师评定合格后,记为 60 分或“ D ”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环节(除毕业设计)因期末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通过,记为 60 分或“ D ”并取得相应学分。专业基础任意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及全院公共基础选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不再参加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同类其它课程。因补考不及格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须进行重修,限定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同类其它课程。重修通过,按实际成绩记载。本科生已经通过考试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允许重修。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根据排课情况,在选课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参加课程重修。

研究生可重修学位课程中成绩加权平均低于 75 分的课程。

重修课程按照正常课程学习要求完成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关于课程类型及学分的要求选修其它相近专业的课程。可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凡取消资格、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评成绩相应记为“取消资格”、“旷考”、“违纪”、“作弊”;以上四类情况,不予正常补考,只能通过重修获得该门课程成绩和学分。

期末考试期间,学生因突然患病等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内完成考核,其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即根据该课程成绩评定方法,由缓考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共同核算缓考成绩。缓考成绩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对待。补(缓)考期间,不接受缓考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为了科学地度量不同学生学业之间的差别,将考核成绩换算为绩点。

本科生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组织计算,以便用于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等工作。考核成绩及其对应的权值如下表:

绩点由考核成绩换算而成,其换算关系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某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权值×该课程的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n 门课程绩点之和÷该 n 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其中 n 为正整数)

形势与政策、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务员素质训练、第二课堂教育、网络通识课等不参与绩点计算。

九级制、两级制折算分数以中间数计算。

重修获得的学分,以其实际成绩计算绩点。

研究生具体分数级和相应绩点对应如下表:

第三十 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在学生毕业(或结业、肄业)时,完整、真实地归入本人档案,归入本人档案的各科成绩,以其最终成绩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要真实、完整,对于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须予以标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或者用人单位选定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考虑到学院的特殊性和教学条件限制,对于仅因学习兴趣申请转专业的本科学生,依据第一至三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进行排序,择优批准其转专业,转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 5 %。进入第五学期(含)之后学习的学生,学院不再受理此类转专业申请。

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应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系同意并经转入专业系考核认可,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在原专业已经考核合格的相近课程可以免修。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由学院转出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交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证明材料,经所在系核准后报学院批准。

学院原则上不接收转入学生。

第四十二条 跨省转学学生,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本科生在不涉及学籍处理、不超过最长学籍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按规定申请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由本人申请,系审核,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报学院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为期,最多可休学三次,总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就诊和医疗费用报销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进入第八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因身体原因等无法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不能如期答辩的,可提出延迟毕业书面申请,提供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审核,医务室核定,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报学院批准。经批准第八学期延迟毕业的学生,学籍不转入低一年级,应于当年毕业,毕业时间最迟至 10 15 日。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一次休学半年的,复学后可随原班级学习或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一次休学一年的,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退役后超过 2 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参军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节 退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科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不含第二课堂,下同)经考核不及格达到 13 学分(含)以上的,并且本人未向学院提出试读申请的(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学分按照该课程学分的 50% 统计,下同)。

(二)本科生一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达到 13 学分(含)以上,若本人愿继续学习,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试读一学期,试读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达到 10 学分(含)以上的。

(三)本科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累计达到 25 学分(含)以上的。

(四)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按学院规定的注册期限,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包括死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院办理离院手续,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离开学院。

学生结业后的一年时间内,可申请返校修读课程,或申请自学并返校考试,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时的日期填写。符合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结业后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或提出申请但考核不合格的,以后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或已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 1/4 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未达到取得肄业证书的条件,发给在校写实性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在校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 由学院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院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人员来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学发〔 2012 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