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链接
link之家
链接快照平台
  • 输入网页链接,自动生成快照
  • 标签化管理网页链接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凝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单独作为一条予以强调。

《意见》明确,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合理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57件121人,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诉人数的0.86%。总量虽不算很大,但增幅较大,起诉人数同比增加1.42倍。因此,《意见》将保护商业秘密单独规定一条,突出强调。

宋建立介绍,检察机关加大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力度,同时多措并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市场主体,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要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促使侵权方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争取谅解,弥补权利人损失。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督促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宋建立说。

“要妥善处理依法保护与激励创新的关系。”宋建立指出,既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又把握好立案追诉标准,防止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打压竞争对手,干扰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宋建立还介绍,目前,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院联合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记者 卢越)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