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质控和内核人员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利益冲突审查不到位,项目组未有效落实质控、内核部门意见,未完成底稿验收即启动内核程序;二是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
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公告〔
2018
〕
6号)
第五条
第四项
、第二十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第
三
款
、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
〔
2003
〕
260号)
第六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号,
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
的
规定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切实提升投行内控水平,加强廉洁从业风险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