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
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
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
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附件:
1.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2.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4.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5.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6.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18
年
4
月
27
日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全国畜牧总站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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