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贯彻落实省长王宁在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上的要求,推动领导干部学懂弄通会用金融,不断提升运用金融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力,省金融监管局在福建日报开设“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专栏,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提升运用金融知识、金融工具、金融政策的能力水平,更好地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本期主题:担保、反担保、再担保。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反担保、再担保都是特殊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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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主要参与对象是银行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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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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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对担保的担保,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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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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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不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以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为服务对象而设立的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