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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顺治帝福临患痘疹病逝。康熙帝玄烨冲龄继位,由四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辅政。康熙六年(1667年),索尼故,14岁的康熙帝亲政,辅臣仍同佐理。鳌拜专断跋扈,苏克萨哈获罪死。康熙八年五月,鳌拜以“欺君擅权”罪被执,后死于禁所。

四大臣辅政和康熙帝清除鳌拜集团是清朝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向为治史者所重视。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辅政的举措得失、辅臣之间的矛盾、捉拿鳌拜终止辅政加强皇权等问题。关于鳌拜罪案本身,尚乏深入探讨。如学界常用清廷公布的数十条罪状来论述鳌拜之“欺君擅权”,然而对罪状如何形成、与史实是否相符以及鳌拜认罪与否尚未深究。本文拟比较满、汉文档案与史籍中相关记载,对鳌拜罪案做进一步分析。

一 从鳌拜罪状看鳌拜被执原因

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康熙帝口谕鳌拜罪状12条(以下称“满文口谕”)。其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①:(1)康熙七年春夏京师地震后,鳌拜、遏必隆上奏劝谏,并奏称此为劝谏世祖皇帝之文。(2)无故迁徙众民,随意杀戮为民请命之尚书、总督、巡抚;以小仇治大罪,处斩皇考交付之大臣全家及其族人。(3)凡用人行政,欺擅专权,堵塞言路,结党妄为。(4)御前喝叱大臣,施威称霸。

此外,“满文口谕”内称:“今观之,(鳌拜)愈加贪取天下资财,奸党恶行愈增。”12条罪款中,仅此一处述及案主贪污,未举实例。《清圣祖实录》所列鳌拜罪状30款内,将此处简化为“聚货养奸”②。雍正帝曾言:“当日鳌拜获罪,查其赃私至二千余金。”鳌拜云:“我若贪赃至二千金,罪应伏诛。”③但康熙八年五月底,康熙帝总结鳌拜罪案时,并没有述及其贪污一事④。如果鳌拜 “贪赃至二千余金”,钦定罪状不会为之遮掩,在同僚等对他的揭发中也不会只字不提。看来,鳌拜或有贪赃,但未构成其主要罪状,不是他被执的主要原因。

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其一,鳌拜被执前,曾先后四次拟偕遏必隆启奏辞政。首次时间未详,第二次是在康熙八年二月内。鳌拜既知应上辞呈,又不愿失去辅政权力,犹疑不定。他就辞呈文本反复与遏必隆切磋修改,或增减内容,或斟酌词句,不厌其烦。五月初,遏必隆又将减缩后的辞呈送与鳌拜看,得到鳌拜的认可:“依此本甚好。”原定于五月初十日启奏,届时鳌拜又推说等到十八日。直至被执,也未启奏⑤。康熙帝希望鳌拜主动辞政,久等未果,终于失去耐心。

其二,顺治遗诏中,鳌拜名列遏必隆后。两人一同面奏时,康熙帝赐坐,鳌拜竟坐在遏必隆的前面。鳌拜亲信、吏部尚书阿思哈看到后,遂于辅臣列名启奏时首书鳌拜⑥。康熙帝据此认为,鳌拜擅改座次,又违例将名字前列,恣意妄为,已逾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满文口谕”所述鳌拜罪状,并无涉及清廷大政方针的内容。因鳌拜等仍同辅政,康熙帝行使权力时受到牵制。鳌拜被执主要是皇权与辅政权力斗争的结果,并非由于政见分歧而引发。

二 从相关史料看鳌拜成罪过程

就目前所见,与鳌拜罪案直接相关的史料共8则,即满文档案4则,汉文档案1则,《清圣祖实录》(汉文)3则⑦。除去康熙四十五年二月康熙帝所做“口述回忆”外,其它7则所反映的情况均发生在康熙八年五月鳌拜案发前后。试以7则史料形成时间为序,析述其由来和相互关系。

1.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满文口谕”述鳌拜罪款12条。此可视之为鳌拜罪状之史源,也是清廷审问罪鳌拜的主要依据。康熙帝在列举鳌拜党羽13人的名字时,特嘱记写人员,要留出两处空白,以便随时增补。记写人边记边做文字润色。记毕,康熙帝过目,在文本上亲笔注明:“只是记写降旨之言。”记写人精通满文,用词准确,全文没有涂改处。记写人无考,或是某位满洲学士。非受倚信并速记超群者,无以承此任⑧。

“满文口谕”立即发给奉命勘问鳌拜的议政王杰书等。不久,康熙帝又想起一事。杰书等奉旨:“朕怜悯阿南达简用,有负朕恩。每启奏,将鳌拜称为神人,赞不绝口,著拿问。”⑨阿南达,姓乌弥氏,蒙古正黄旗人。内大臣哈岱次子,时任一等侍卫。

2.《清圣祖实录》康熙八年五月十六日戊申谕旨“命议政王等拿问辅臣公鳌拜等”。其中记有鳌拜罪款6条,可与“满文口谕”第4、5、6、7、11、12条相对应(见“鳌拜罪状比较表”)。“满文口谕”12条内另外6条罪状,没有在戊申谕旨中出现。这6条罪状是:向康熙帝进谏旧文,任用获罪三族之人,给谥马尔赛,杀尚书督抚,杀苏克萨哈,若无结党何以得知熊赐履参劾之文(“满文口谕”第1—3条、8—10条)。如果康熙帝再次做出口谕,或亲笔撰拟谕旨,均无可能略去五月十二日“满文口谕”中原有内容。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雍正朝史官将“满文口谕”由12条减略为6条后,收入《清圣祖实录》。同时,加入“满文口谕”中没有的内容,即康熙帝关于拿问遏必隆、阿南达的旨令。谕旨内容是拼合而成,所书“康熙八年五月十六日戊申”可能只是约略的时间。

鳌拜罪状比较表⑩:

汉文残档30条

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满文口谕”12条

《清圣祖实录》康熙八年五月十六日戊申谕旨6条

揭发罪款16条

鳌拜认罪态度

1.背负重托欺君擅权

12.背负重托擅权妄为

3.“鳌拜等罪案残件”。鳌拜等被执后,议政王大臣等遵旨勘审有关人员,目前尚未发现关于审讯过程的原始记录。只有在杰书等议奏鳌拜等人罪状的一份汉文底稿中,保留了部分审讯内容。这件档案的前后部分已残缺(下称“汉文残档”)。成文时间是在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稍前,正式启奏则在五月二十四日,即康熙帝口授处理决定之当日。

据不完全统计,“汉文残档”列出受审者鳌拜、遏必隆、班布尔善等近百人。其中除去所谓鳌拜党羽,还有众多鳌拜家族成员。“汉文残档”共书鳌拜罪款30条,同《清圣祖实录》康熙八年五月庚申条所列鳌拜罪款30款可逐条对应,其中第1、2、3、4、5条,即“满文口谕”第12条内容。除去第1、2、3、4条罪状没有审问和口供外,其余26条(第5—30条)均录有审问之语以及鳌拜或揭发人口供。供词全部是口语,既详实生动,又杂乱无序。虽然不是原始记录,却是目前仅见关于审讯鳌拜等人的史料。

30条罪款中,有16条罪款出自“满文口谕”,其余各条罪款是鳌拜同僚的揭发。此外,“汉文残档”第3条列出党羽14人,较“满文口谕”多一人,即已故户部尚书马尔赛。揭发罪款分别由辅臣遏必隆、大学士巴泰(康熙七年二月致仕,八年五月复任)、三等侍卫飞瑶色、克希克(身份未明,或是鳌拜属下)等4人首出。部分罪状内容相当琐细,甚至有些无中生有。杰书等审毕,奏请将鳌拜“革职、立斩,其亲子、兄弟亦应斩,妻并孙为奴,家产籍没”。康熙帝“复召鳌拜等面加鞫问,情罪俱实”11。

4.五月二十三日,康熙帝未接到杰书等关于审讯情况的奏报前,手书满文票签一张(下文称 “满文手书票签”)12。内称:“鳌拜理应处死。惟念累朝效力年久,虽然结党行恶,朕已宽免,不忍加诛。著籍没家产,仍行拘禁。”赵布大、遏必隆、阿南达等8人均免死。

5.五月二十四日,康熙帝得到关于勘审的奏报后,口授处理决定,此即“满文奉旨票签”13。在涵盖“满文手书票签”内容基础上,述及鳌拜及其关系密切者30余人。其中班布尔善、塞本得等7人著改即行处绞。与“满文手书票签”不同,“满文奉旨票签”上有多处删改、增添、圈画处。可见,康熙帝在确定受惩人员及名单顺序时反复斟酌,颇费心思。

康熙帝将两件票签一同发下前,在“满文手书票签”上补写“朕先写之票签”字样,“满文奉旨票签”上写下“将鳌拜等勘审后奏入,奉旨票签”等字样。

6.《清圣祖实录》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庚申条“和硕康亲王杰书等遵旨勘问鳌拜罪款”。这是“汉文残档”的缩写本。上面仅书罪款及处置意见,无勘问内容与口供。列鳌拜罪状30款,与 “汉文残档”30条罪款基本相同。文字经过修饰,表述言简意赅。康熙帝对鳌拜等所做处置暨“得旨”之内容,与五月二十四日“满文手书票签”同。旨下,班布尔善、穆里玛、阿思哈、噶褚哈、泰璧图、塞本得、讷莫等7人被处斩。

7.《清圣祖实录》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庚申条另有一道谕旨“谕吏部、兵部”,可视为对鳌拜罪案的总结。谕旨复述鳌拜罪状,与五月十二日“满文口谕”相较,基本无新内容。重申因鳌拜效力年久,从宽免死,仍行拘禁;遏必隆无结党之事,免其重罪;除7人正法外,余者从轻治罪,畏势倚附者姑从宽免。

上述7则史料显示,鳌拜罪案从案发到结案仅10余日(八年五月十二日至五月底)。康熙帝力图将此案对朝政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

三 鳌拜的认罪态度

鳌拜对30条罪款持3种不同态度:承认、辩解和否认。分述如下。1.“汉文残档”中所列30条罪款,鳌拜承认9条(第5、8、9、10、16、19、20、22、28条),分别与“满文口谕”中第6、7、8、10、12条和揭发罪款中第2、5、7、13条对应。

鳌拜认罪的“满文口谕”罪状是:违皇考重托虐害下民(第12条);未经核实,斩杀为民请命之尚书、总督、巡抚,无故迁徙定居之民(第8条);若无朋党,何知熊赐履参劾之文(第10条);在朕前叱喝部臣、引见时高声恫吓(第6、7条)。

鳌拜认罪的揭发罪状是:尊康熙帝生母徽号轻微,未配享太庙及奉先殿(第2条);违制于喀尔喀擅买马甲之人(第5条);商议苏克萨哈罪状时不让巴泰与议(第7条);为去海子事,叫康熙帝自行启奏太皇太后(第13条)。

2.“汉文残档”中的罪款,鳌拜辨解11条(第8、11、13、14、15、17、18、23、24、25、29),分别与“满文口谕”中第1、3、4、5、8、11条和揭发罪款中第3、8、9、10、14条对应。

鳌拜予以辩解的“满文口谕”罪状如下:

第1条:奏称此乃进谏世祖之文,呈朕阅览。辩解称:因恐上奏本章言辞不当,与遏必隆商议后将劝谏世祖旧稿呈览。第3条:奏称马尔赛汉仗好,理应给谥。辩解称:部内为谥封马尔赛具题,我(只)奏称马尔赛江南阵前有功。第4条:妄称朕所不知之济世为贤能,补放工部尚书。辩解称:因皇上问及,我即奏称济世贤能,补授尚书。第5条:增补马尔赛为户部尚书。辩解称:与遏必隆商议并公同具奏后,方增补马尔赛为尚书。第8条:未经核实,斩杀为民请命之尚书督抚。辩解称:朱昌祚无具奏职权竟为启奏,苏纳海不行拨地,放鹰行走,我等公议后杀戮。第11条:屡请禁止科道所议事项。辩解称:(与遏必隆等)公同商议后,方奏请禁止科道陈言。

鳌拜辩解的揭发罪款如下。

第3条:拖延启奏,不愿辞政。辩解称:我与遏必隆屡次修改辞呈,未及呈上。第8条:将马群头领及偷马贼处决并占其家产。辩解称:盗马贼系由部内审定后报我处斩,部内又依定例,将其家产断与我。第9条:(鳌拜)欲裁撤议政蒙古都统,故行启奏。辩解称:我与遏必隆公同启奏后,方裁撤议政蒙古都统。第10条:进见时,鳌拜坐在遏必隆前面;噶褚哈私自将鳌拜之名写在前面启奏。辩解称:起坐时遏必隆谦让上坐,不知噶褚哈启奏时将我名字写在前面。第14条:仗势将克希克父亲之妾配伊家仆为妻。辩解称:我拟给银200两,对方拒收。

3.“汉文残档”中的罪款,鳌拜否认7条(第6、7、12、21、26、27、30条)。分别与“满文口谕”中第2、9条和揭发罪款中第4、6、11、12、15条对应。鳌拜否认的“满文口谕”罪状是:将获罪之马尔赛等三族之人用为侍卫(第2条);杀苏克萨哈全家(第9条)。

否认的揭发罪状是:鳌拜借苏克萨哈之言,三辅臣同去启奏太皇太后,阻止将噶布喇女立为皇后(第4条)。鳌拜拟将达素给还原职(第6条)。鳌拜、遏必隆闻知皇上传唤情由后怒言,鳌拜听闻遏必隆说朝廷是何朝廷之言不行举出(第11条)。鳌拜、遏必隆斥责飞瑶色私自启奏,离间君臣

(第12条)。鳌拜因克希克父亲之坟地有碍风水,让迁往所给之地(第15条)。

综上,鳌拜对所列罪状认罪9条(“满文口谕”中5条,揭发罪状中4条),辩解11条(“满文口谕”中6条,揭发罪状中5条),否认7条(“满文口谕”中2条,揭发罪状中5条)。

鳌拜在受审时,反复说“皇上旨意,有何辩正”瑏瑤。但是,他辩解和否认的罪款,比承认的罪款多出一倍,可见内心不服。这种表现与其恃功居傲的一贯作风和强悍无忌的性格固然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康熙帝已掌实权,治罪辅臣无须以理服人。

四 关于鳌拜“欺君轻慢圣母罪”的疑问

康熙八年五月杰书等遵旨议奏鳌拜罪款内称:“皇上亲政,尊崇圣母孝康皇后,查取从前诏款。

鳌拜不将配享太庙、奉先殿典礼奏请施行,此系欺君轻慢圣母之处。罪十。”15

这条“满文口谕”中所没有的罪款,是由巴泰首出:“皇上亲政后,辅臣传我等前去,吩咐将诏款抄来。我就说,诏款甚多,将何诏取来?传说将封过上母太后诏款取来。我就说,如此行不得。世祖皇帝娶二位皇后时,一诏内授官,一诏内授给虚级。他们说,恐皇上说比朕母之诏为何,又大怪我们怎么样呢?我又说,你们止知其一,不知其二。封过上母者轻,不但不曾配享太庙,且奉先殿亦未得陪享。此怪之处,你们为何不想。……”16

顺治帝的两位皇后,即顺治八年册立的第一位皇后博尔济吉特氏(被废黜)和十一年册立的第二位皇后孝惠章皇后博尔济吉特氏。她们都是蒙古族女子。顺治帝迎娶两位皇后时,分别对外家予以“授官”“加级”等封赏。此事未见于其它记载。

“上母”即康熙帝的生母孝康章皇后佟佳氏。康熙二年二月,佟佳氏病逝。五月,谥“孝康慈和庄懿恭惠崇天育圣皇后”。其谥号内无顺治帝庙谥“章”字,即未系世祖谥。六年七月,巴泰按照鳌拜等人吩咐,查阅封赏“上母”诏款时,发现未按例升祔太庙、奉先殿。两年后,巴泰在揭发鳌拜时供出此事,鳌拜亦自承认。清廷据此确定鳌拜“轻君欺慢圣母”罪。

康熙、乾隆两帝曾指责辅臣办理孝康章皇后丧仪疏忽不周。康熙五十六年冬,孝惠皇太后病笃。礼部等奏称:“皇太后疾大渐。如有不讳,请照孝康章皇后大丧仪办理。”奉谕:“孝康章皇后升遐时,朕方十岁,皆系辅臣办理,典礼恐有未备……”17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四月,乾隆帝拟亲奉生母圣宪皇后梓宫赴泰东陵安葬。经过泰陵时如何恭代“向皇考世宗宪皇帝、皇妣考敬宪皇后陵寝行礼”一事,礼部仪注未经议及。乾隆帝遂降旨称:“康熙初年孝康章皇后大事,未行此礼,是以部臣无可援引。然其时皇祖尚在冲龄,廷臣又忽于礼意,遂致阙略。”18

尽管当时辅臣大权在握,鳌拜是否可以在如此大事上一手遮天?背后是否另有隐情?因无直接史料为证,只能列举下面一些情况作为疑问的依据:

(1)清廷对佟佳氏的上述做法既违先例又悖情理。清朝入关后,祭祀帝后的各项仪式逐步规范,形成定制。努尔哈赤以降,帝、后去世,均上尊谥(皇后系庙谥),升祔太庙、奉先殿。只有两人例外,一位是追封的顺治帝皇后董鄂氏,未系世祖谥,不祔庙;另一位是当朝母后佟佳氏,死后数年内亦未系世祖谥、未祔庙。

(2)鳌拜背后是否有主使。巴泰的揭发透露,康熙帝亲政后,鳌拜让查阅封赏“上母”诏款。因巴泰提及顺治帝娶两位皇后时对外戚的封赏,鳌拜遂担心康熙帝与此相比而予斥责。然而巴泰称鳌拜等“只知其一,未知其二”,提醒说还有更让皇帝怪罪之事,即“上母”未配享太庙和奉先殿。令人不解的是,巴泰提醒后,鳌拜并未立即补过,查例典施行19。这种反常表现背后,有一种可能性,即鳌拜有所依恃,或秉承上意。这一“上意”来自于谁?康熙元年,由清返国的朝鲜使者向其国王报告称,“四辅臣担当国事,裁决庶务”,奏告太皇太后,得到允准20。当时供职于清廷的德籍传教士汤若望也认为,“这时的太皇太后对于政府具有巨大的势力”瑐瑡。因康熙帝尚在幼年,无法亲自处理皇太后佟佳氏身后之事。对此拥有决定权之人,应当是孝庄太皇太后。

(3)佟佳氏的母后身份可能遭忌。佟佳氏是佟图赖之女,生于崇德五年(1640年),原隶汉军正蓝旗。康熙八年,这一家族奉旨抬入汉军镶黄旗。清朝后族抬旗自此始22。佟佳氏约13岁成婚。不久,为顺治帝看中,其夫自死,遂被纳入宫中23。15岁生皇三子玄烨。此后受到顺治帝的冷落,无位号。

因康熙帝玄烨即位,佟佳氏与顺治帝嫡后博尔济吉特氏并称“两宫圣母皇后”24。康熙元年八月,谕礼部:“尊上圣祖母皇太后尊号曰‘昭圣慈寿恭简安懿章庆敦惠太皇太后’;母后皇后尊号曰 ‘仁宪皇太后’;母后尊号曰‘慈和皇太后’,尔部即择吉以闻。”25康熙帝的嫡母、生母被分别称之为

“母后皇后”和“母后”。称谓不同,透露出两人曾有嫡庶之别。

满蒙联姻是清朝既定国策。崇德元年册封的五宫后妃全部是蒙古族女子。在顺治朝后宫,有一个由两代蒙古族后妃组成的势力强大的利益群体。这些蒙古族后妃(太妃)以孝庄皇太后居首,既包括曾为崇德五宫后妃的懿靖大贵妃和康惠淑妃等人,也包括顺治帝第一位皇后、第二位皇后以及顺治年间追封的悼妃、康熙年间尊封的恭靖妃、淑慧妃等蒙古族妃子。

如果从实际地位看,顺治帝的妻妾分为三个等级:首为蒙古族后妃,次为满洲妃子,再次为汉军旗妃子。此外,还有个别汉人妃子(如恪妃石氏,康熙六年追封)。顺治帝极力疏远蒙古族妻妾,

14个儿女无一是其蒙古族妻妾所生。可是,这些备受顺治帝冷落的女子依恃孝庄皇太后,与上一辈蒙古族妃子一起形成顺治朝宫闱的核心26。

佟佳氏是清朝母后中第一位非蒙古族女子,而且来自汉军旗。崇德、顺治两朝以蒙古族女子为皇后(皇太后)的后宫格局,由此被打破。这些蒙古族后妃与佟佳氏之间的关系可想而知。孝惠与佟佳氏之间原本尊卑分明。孝惠无子,佟佳氏之子继统,两人同为皇太后。这一变化会使孝惠感到不适。而童年康熙帝对生母、嫡母一亲一敬,乃人之常情。所以,孝惠难免会对佟佳氏有所防范。

顺治年间,孝庄皇太后十分喜爱玄烨,着意培养,但对庶妃佟佳氏可能并未特别重视。玄烨继统后,如何摆平嗣帝的生母与嫡母之间、嗣帝生母与原本高居其上的两代蒙古族妃子之间、嗣帝生母与众多满洲庶妃以及汉军旗、汉族庶妃之间的关系,成为孝庄皇太后所面临的问题。孝惠是孝庄的侄孙女,由孝庄选为顺治帝皇后。从情感上讲,近孝惠而远佟佳氏在所难免,此其一。佟佳氏为皇太后,无论名分和地位,仅在孝庄太皇太后之下,与孝惠相埒。然而孝庄或会更加亲近蒙古族后妃,力求在新的后宫格局中维持一种平衡,此其二。由于佟佳氏地位的上升,孝庄对亲孙玄烨的影响力可能受到削弱,此其三。因此,无论是从利益还是从情感考虑,孝庄太皇太后都有贬低佟佳氏的主观动机。

目前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佟佳氏身后曾受冷遇的决定出自于孝庄太皇太后。但将“欺君轻慢圣母”的责任完全归之于鳌拜,显然有些偏颇。

康熙帝亲政后,以鳌拜为首的辅臣权势成为皇权集中的障碍。因此,康熙帝必然要寻找借口,清除鳌拜。通过分析鳌拜的成罪过程及其供述可以看出,其罪款或有不实之辞,或有替人受过之嫌。这一情况反映出清初满洲统治集团中权力斗争的复杂性和残酷性,以及后宫利益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博弈。

①12.13《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8辑(《满文谕折》第1辑),台湾故宫博物院1977年版,第3—7、7—8、8—9页。

②④.11.15《清圣祖实录》卷29,康熙八年五月庚申。

③《上谕八旗》卷4,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雍正朝内府刻本。

⑤⑥⑨.14.16《鳌拜等罪案残件》,《明清史料》丁编第八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1年版,第715、716;715、

720;724;713;721页。

⑦参见杨珍:《鳌拜罪案史料辩证———兼论清史研究中满汉史料的运用》,《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年6期。

⑧康熙四十六年谕大学士等:“此时学士皆不及昔年。阿兰泰、佛伦为学士时,俱能强记,又善于办事。伊桑阿下笔成文,构词颇顺。……昔年批本皆在乾清门,诸学士手自批写,折尔肯所书尤速。或诸人一二张未完,而折尔肯已书成五页草书,更为敏捷。其时皆称折尔肯为书写中飞手。”参见《清圣祖实录》卷231,康熙四十六年十月辛卯。

⑩本表依据史料:《鳌拜等罪案残件》,《明清史料》丁编第八本,第712—727页;《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8辑(满文谕折第1辑),第3—7页;《清圣祖实录》卷29,康熙八年五月戊申。按,表内罪款按史料所述顺序编号。

17.(光绪)《清会典事例》卷477,第6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439页。

18.《清高宗实录》卷1031,乾隆四十二年四月辛亥。

19.康熙六年七月康熙帝亲政。十一月,“恭奉孝康皇后神位入奉先殿”。八年五月鳌拜被执。九年闰二月,佟佳氏加上尊谥为“章皇后”。升祔太庙、奉先殿。

20.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9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884页。

21.(德)魏特著,杨丙辰译:《汤若望传》,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第328页。

22.参见杨珍:《清朝后妃母家的抬旗》,《清史论丛》2014年卷。

23.(朝)金昌业:《燕行日记》,载(韩)林中基编:《燕行录全集》第31册,韩国东国大学校出版部2001年版,第478页。此外,西方传教士有关记述可与参证。参见金国平、吴志良:《耶稣会士安文思手稿所记顺治晏驾与康熙继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主办“明清档案与历史研究学术讨论会”论文,2005年。

24.《清圣祖实录》卷5,顺治十八年十一月壬午。

25.《清圣祖实录》卷7,康熙元年八月庚午。

26.参见杨珍:《顺治朝后宫的特征》,分载于《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8日、12月12日。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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