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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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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2月27日
出生地
福建省三明市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根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的建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9月27日决定:撤换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娄彩敏。因涉嫌 受贿罪 ,娄彩敏于2013年7月被罢免南平市人大代表职务,2013年8月被中共南平市委免去中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3]
福建省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彩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1] 娄彩敏,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无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有着“懂”法的身份,披着“合法”的外衣,自认为水平“高”人一等,最终从工作勤勉的“好同志”堕落成他工作中经常面对的“阶下囚”。 [4]
2018年1月11日,福建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罪犯娄彩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娄彩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娄彩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彩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