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
沪商规〔
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拍卖的统一、规范、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资源拍卖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公共资源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公共资源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包括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拍卖会组织、拍卖价款结算、标的交割、结案归档等流程和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及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充分公开竞价。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统一资金管理。
第五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职责统筹协调处理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管方式)
各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实施联合议事监管。
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立的兼具拍卖业务和拍卖监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开展动态数据采集和网络实时监管。
第二章
拍卖活动组织规则
第七条(公共资源拍卖平台)
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网络系统、设施设备以及线上线下融合的功能,可实现现场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网络拍卖。
第八条(委托人)
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人是指依法处置、出让、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拍卖人)
公共资源拍卖人应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拍卖人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十条(竞买人)
公共资源拍卖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公共资源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应按照拍卖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同意遵守拍卖规定、竞买规则等拍卖文件。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竞买人资格有要求的,竞买人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十一条(拍卖保证金)
拍卖保证金是指竞买人同意遵守规则和相关约定,参与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承担竞买责任所提交的履约保证资金。
竞买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当依法通过媒体发布公共资源拍卖公告,并在公共拍卖平台上同步发布。
委托人可以根据公共资源的特性要求拍卖人在指定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三条(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是指由委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据以拍卖成交的最低价。
委托人应在拍卖会前以书面形式将拍卖保留价通知到拍卖人。
第十四条(竞买方式)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拍卖记录)
拍卖人以及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和妥善保管拍卖活动的现场拍卖全程录像、网络拍卖数据、拍卖笔录及资料等,保管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拍卖价款结算)
买受人应遵守拍卖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以及应承担的佣金、服务费等拍卖价款。
买受人不支付拍卖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以依法依约对其处理。
没有竞得标的竞买人所交付的拍卖保证金应由收款人(拍卖人或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在拍卖结束后及时按原路径方式退还竞买人。
第十七条(拍卖标的交付)
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的,拍卖人经委托人确认后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交付、交接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结案归档)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完成后将拍卖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报送结案报告。
第三章
平台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组织职能)
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规范高效有序运行,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贯彻职能)
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通讯和简报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动态、重要标的拍卖结果、重大事件等。
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
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建立拍卖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拍卖人、竞买人以及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的规范引导,对拍卖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违规处理)
拍卖人在从事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现场拍卖活动,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其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统一要求组织拍卖活动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竞买人的恶意串通、扰乱拍卖会秩序行为的;
(三)未尽到拍卖人公告发布、保证金退还、标的交付等组织拍卖活动相关责任义务的;
(四)未达到拍卖保留价而成交的、采取不正当的办法限制竞买人参加拍卖、故意误导竞买人竞价的;
(五)其他违反《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共资源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拍卖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违规处理)
竞买人及相关人员扰乱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串通围标、破坏和干扰网络拍卖系统运行的,由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情节严重的,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