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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2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本目录名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所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3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涉及多个活动领域的,应以其主要活动领域和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其他领域的活动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4 、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目录名录,研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5 、本目录名录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 2017 )》修改,并将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