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清洁、文明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 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
第三条 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 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四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 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清除施工残渣。
第五条 路面养护
(一)城市路面应保持状态完好,出现病害(坑洞、碎损、隆起、塌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时,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出现破损时,应及时用同种同色材料修复;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
(三)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设置应严格按无障碍设计施工规范执行。盲道上严禁设置或摆放任何不利于盲人通行的设施,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
(四)路面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五)严禁擅自设置路桩、隔离栏等影响道路通行的障碍物。严禁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通道。
第六条 桥梁、隧道。
(一)桥梁、隧道应有相应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桥架、隧道墙面、立面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搭乱建(构)筑物。桥梁、隧道路面清扫保洁标准参照道路等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严禁在桥梁、隧道违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不文明现象。
(二)定期清洗桥梁栏杆及梁体,金属主体或构件出现锈蚀时应及时养护,保持桥梁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拉挂、无乱搭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属于桥梁整体结构的设施。
(三)桥梁、隧道(人行隧道)出入口造型及选材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明显的指引标志,设置的遮阳雨棚宜选用透光的材质。
(四)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条 路(桥)名牌、导向牌。
(一)各类路口、桥梁、地下通道及城市道路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在合适的位置设置路(桥)名牌、导向牌。
(二)路(桥)名牌、导向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同一区域成路段的路(桥)名牌、导向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
(三)路(桥)名牌、导向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时应及时补充安装。 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四)路(桥)名牌、导向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牌面主色调易于识别,不得与交通标志类同、混淆。
第八条 公路、铁路。
(一)公路、铁路沿线应按国家标准设置防护绿地。
(二)公路要按公路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清扫保洁,公路两侧绿化带、边沟、建筑控制区无明显暴露垃圾。
(三)铁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不允许乱搭乱建。
第九条 道路附属设施。
(一)各类附属设施设置位置合适,安全、稳固、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
(三)道牙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问题时,应及时修复。严禁在道牙石上设置各种扒梯。
(四)给水、排水、排污管道不得裸露地面,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路面、桥面、地下通道排水口、排污设施应定期清捞,疏通,出现堵塞等情况时应及时清捞疏凌,做到雨后路面无积水。
(五)因应急而临时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或废弃的各类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六)交通护栏、隔离(墩)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交通护栏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洗车场、修车场、停车场。
(一)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洗车场、修车场,不得店外洗车、修车。
(二)洗车场内必须实行硬底化,确保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现象。清洗车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收集应排入深沉池,经深沉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清洗车辆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严禁店外挂晒抹布、脚垫、座套等。
(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车辆有序停放;场内应保持整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堆放垃圾、杂物。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
(一)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标志齐全醒目,防止油液泄漏,无冒黑烟或异味现象。
(二)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严密加盖或密封,装载意土、垃极等流散物的车辆必须使用全密闭运输车,配备车载定位终端,堆放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运输中不得遗撒、泄漏、飞扬或带泥运行。
第三章 建筑景观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体。
(一)建筑单体的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应相对统一,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维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按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保持原有的风貌特征。
第十四条 建筑外立面。
(一)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残缺、破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玻璃幕墙,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装饰板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损、脱落的(瓷砖、板材)时,应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同时,要建立清理维护台账,保留清理维护记录备查。
(四)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必须提供设计方案,并征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本市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五)建筑物外立面严禁以下行为:
1.建筑物外立面严禁擅自破墙开窗开店、改设橱窗、封闭前好: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棚、遮阳(雨)伞的。应当统一规范。因消防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增设或改动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改变地下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设地下室。
2.建筑物的阳台、外走廊、遮阳板、裙楼平台严禁搭建任何建(构)筑物。
3.严禁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不得擅自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色。确需封闭建筑物阳台的,必须符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封闭时应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式样,并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4.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不得吊挂遮阳伞(布)、衣物、被褥,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条 屋顶。
(一)屋顶不得任意搭建临时构筑物,其轮廓线、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二)屋顶绿化不得对屋顶、外墙面造成功能性损害,应及时清理枯枝、落叶,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神落、刮落。
(三)屋顶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四)屋顶设施设备应保证不影响屋顶的美观,电梯机房、水箱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应与建筑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肉、 通信设施等应进行隐蔽设置。
(五)建(构)筑物屋顶、露台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
第十六条 围墙。
(一)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宜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半透景围墙等形式与道路分界,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8米,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样式及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
(二)围墙设置应兼顾安全与美化要求。道路两侧需新修建或改建围墙的,必须保持通透,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不得在围墙上缠绕铁丝网或放置碎玻璃;通透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商铺。
(一)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应统一或协调,外部装饰色彩应与所属建筑物和街区风貌相协调。连锁经营单位可按其形象风格要求,结合建筑风貌确定商铺外装饰面及色彩。
(二)主要道路两侧宜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颜色、材质、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宜及时调整。
(三)临街单位和商铺应履行清扫积雪的义务,对责任地段内积雪及时清扫。
(四)临街单位和商铺应按照“门前三包”要求,每天自行清理门店墙体、橱窗、店门上张贴、喷涂的各类广告、宣传品和浮尘,做到卫生整洁,无乱倒乱排污水,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无乱钉乱挂乱张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渍。
(五)严禁单位和商铺占道经营、跨门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六)临街单位和商铺门面前严禁擅自安装水龙头、设置地锁、水泥墩、停车位。
第十八条 防盗网、空调外机、电梯、各类管线。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窗户需要设防盗网的,宜采取平镶或内嵌式形式设置,防盗网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外沿或者阳台护栏外墙外沿。防盗网应采用坚固、耐用、防锈材料,保证外型美观,并在防盗网上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可逐步改造。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宜统一设计、统一安装。防盗网应定期维护。
(二)空调外机、空调架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1.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且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宜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同一或同排建筑物的空调架安装应整齐、美观,尽量隐蔽,未按要求设置的可逐步改造。
2.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3.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外机、空调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5米。
4.装饰网罩内垃圾杂物应及时清扫,不得出现卫生死角。空调外机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及时进行清洗或更换,空调机外机防护网应保持干净整洁。
(三)临街建筑物需加装电梯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格、样式、材质、位置规范施工。加装的电梯应符合本标准,与原建筑物整体协调,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
(四)临街建筑物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外管应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应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五)城市雕塑和各种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六)设施被废弃后应及时拆除清理,恢复附近的地面、建筑物形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广告设施、门店招牌
第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严禁未经审批、超出审批时限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擅自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和条幅、灯箱等设施。
(二)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褪色、肮脏等情况的,应及时予以更新或修复。违规、超期、设置不规范、失去使用价值、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应及时拆除。
(三)鼓励对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进行亮化。亮化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适时关闭。采用外架照明方式的,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设施、门店招牌1米。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二)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宜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三)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四)下列情形或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5.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6.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五)下列情形和区城,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1.学校、博物馆、 图书馆、文化馆、医院、 体育馆以及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或楼体。
2.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线杆、灯杆、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3.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铁路桥设置广告以及横跨城市道路设置跨街广告。
4.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六)除历史文化街区及商业步行街外,沿街店铺不得悬挂商业幌子。主次干道两侧店铺门面非节庆日不得悬挂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灯笼、彩旗等。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
(一)同一栋建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突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突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5米。
(二)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效果。
(三)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道路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过1.5米;多层建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一层坡屋面的招牌不得超过檐口底线。
(四)门店招牌中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五)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门店招牌。
(六)门店招牌必须设置牢固,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有残破、污损、褪色、掉字等现象。
(七)门店招牌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健康。
(八)城市区内不得擅自设置各类电子闪烁牌。
第二十二条 橱窗、玻璃店门。
(一)橱窗内商品陈设、装饰应注重美化、亮化效果,突出艺术性、协调性,不得堆放杂物。
(二)橱窗内外均不宜悬挂、书写、张贴带有服务和商业信息的各类广告。
(三)沿街玻璃店门等处不宜设置广告或带有商业性质的饰物。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 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
第二十四条 电力、邮政、通讯、人防、供排水设施设备。
(一)具备条件的电力、电信管线应地下敷设:铺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如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必须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二)变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提示标志应及时刷新,保持整洁、完好。
(三)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杆式基座上表面应与四周地表居于同一水平,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新建管线不得设置为架空管线,已有的应逐步改造,进入地下,废弃杆线应及时清除。
(四)供电配电箱(柜)、交通信号控制箱、供水表箱、燃气表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简)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在地下设置,不得设在人行道内。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五)各种箱简应标识明显、整洁美观,无破损,及时刷新,保持清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
(六)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窨井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整、正位.标明产权单位名称;应与周边道路相协调,井盖与周边设施高差不得大于2厘米。窨井盖、雨算无缺损,不堵塞;出现松动、丢失、移位、破损时,必须及时在进口周边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修复。
(七)人防工程的附属地面设施应保持整洁,及时维护和刷新。
(八)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能及时排除。
(九)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亭棚应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合理,造型美观,外观完好、整洁。
(十)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宜每年油饰一次,无滴、漏水现象。
第二十五条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加油站。
(一)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加油站应按规划设置。
(二)公交候车亭应根据城市特色和相关规定统筹设计,亭内场地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座椅,造型简洁、美观;亭内应保持干净整洁;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便于阅读,配有照明设施。
(三)公交车、出租车进出停靠站点应依序而行;车辆按秩序排队进站、候客。
(四)加油站名牌应保持站名标识清晰无误,易于辨识。
(五)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加油站应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实行连续性保洁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站内整洁,站内无违章摆摊设点。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
(一)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计和建造。附属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出入口应临街设置。人流过于集中的公共场所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二)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车场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旅游景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场所,应建公共厕所。
(三)公共厕所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导向标志牌;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四)公共厕所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除臭、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五)公共厕所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放置整齐;四周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六)公共厕所内应定期投放、喷洒药物,有效控制“四害”。
第二十七条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一)沿街商户、居民应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并严格遵守垃圾分类倾倒规定。
(二)果皮箱应设置在道路两旁、路口、公共停车站、广场和旅游景区(点)等人流活动频繁处,并满足分类收集要求;果皮箱数量应按有关标准设置。
(三)果皮箱应造型美观、定位设置、摆放整齐,与城市形象相协调。箱内垃圾应及时清除,箱体每天清洗一次;果皮箱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周围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严禁用箩筐、纸箱及露天垃圾桶、敞口垃圾池等收集垃圾。
(四)垃圾收集桶(屋)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完成垃圾清运作业后,地面、墙璧应清洗干净,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
(五)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基本无蝇无臭。
(六)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车辆装运垃圾不满溢,运送中无撒漏。
(七)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治安岗亭与健身休闲设施 (交通、停车场及小区)。
(一)各类岗亭等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亭外张贴广告、堆放商品、杂品、垃圾等。
(二)健身、休闲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地。
(一)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期满后及时拆除。
(二)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及居住区共用部位不得堆放物料,确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单位、个人院内堆放物应整齐有序,堆放高度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三十条 书报亭、售货亭、早餐亭。
(一)书报亭、售货亭、早餐亭应按照逐步淘汰老旧、进店入室经营的原则管理。严禁改变用途,扩大经营范围。
(二)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及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占道设置书报亭、售货亭、早餐亭,其他区域内经许可设置的应按照统一规划定位设置摆放,同路、同侧间隔不得低于500米,严禁擅自变更核准划定位置,占压人行道、盲道。
(三)书报亭、售货亭、 早餐亭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亭外搭建或加装任何附属设施;严禁亭外张贴广告、乱扯乱挂,保持亭体及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 共享车辆。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必须提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建立符合实际的投放机制,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二)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定期检修,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三)运营企业严禁无序投放,在以下区域不得擅自投放:不足3米宽人行道,地下通道口、人行天桥口,公交候车亭、出租车站、学校门口、窗口单位、道路交叉口人行道、旅游景区周边。
(四)共享车辆在以下区域不得随机停放: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出租车站、公交候车亭、学校门口20米范围内及其它妨碍行人通行的区域。
(五)运营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安排足够的运维管理人员,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尤其是占压盲道、影响行人通行的车辆;及时清理遗弃在道路隔离带、绿化带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车辆;运营中的车辆完好率应不低于95%,确保在24小时内将发生故障的车辆拖离现场,送到固定的停车场或维修点;运用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引导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共信息栏。
公共信息栏宜设置在公园、广场、社区等便于浏览的区域。公共信息栏应保持整洁,内容应及时更新。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等应规范、整齐有序地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内容应完整、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第六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 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适宜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丰富物种多样性。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设计。
(一)园林绿化应依据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众集中的公共场所不得种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
(三)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转弯处等地点绿化选用的植物,应保证安全的行车视线。
(四)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五条 养护管理。
(一)保证植物长势良好,树形优美,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二)行道树整齐划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木种植无歪斜、无缺株、无死树,树上无各种“树挂”现象,树穴无泥土裸露。
(三)绿地中的草坪、造型植物、绿篱应定期修剪并及时清理修剪物,使之保持平整、美观;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枯枝、落叶等。绿地不宜出现单块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绿地中模纹花坛、组字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应保持整洁、完好。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四)及时修剪遮挡路灯照明、交通指示牌、指示灯、指路牌等公共设施的植物,且不应碰架空线。
(五)摆种的鲜花或造型植物应整齐美观,无破损,出现凋谢、残破应及时更换。
(六)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鼠迹,无坑洼积水;植株树木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晾晒等现象。
(七)绿地上无违章摆摊设点。
(八)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九)绿化作业规范化,生产工具按规定摆放,生产垃圾应堆放在隐蔽处并当天清运,无沿途洒漏等现象。
(十)临时占用绿地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要求进行围档并保持整洁;到期后应及时恢复。
(十一)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建立档案,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三十六条 设置要求。
(一)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历史文化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二)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区的景观照明。
(三)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 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五)城市道路、公园、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以上,居民小区装灯率要达到90%以上。
(六)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夜景照明等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配套照明设施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七)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照明设施安装宜采用隐蔽方式,避免灯具外露,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养护要求。
(一)灯具应注意清洗,保持灯具的适宜亮度和应有容貌。
(二)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应控制其光线投射角度,避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
(三)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四)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物。
(五)景观照明灯饰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区分“日常、节假日、重大活动”三种不同照明需求,科学安排亮、熄灯时间,夜最照明及商业照明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章 城市水域
第三十八条 水域水面。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污水、垃圾、油污,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水流通畅,无堵塞。
第三十九条 水域周边。
(一)城市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生活垃圾和粪便集中收集定点倾倒,不得排入水体。
(二)城市水域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裸露垃圾,无堆积物品,无乱搭建(构)筑物。严禁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三)城市水域两侧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具有地域特色,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四)河道两侧无违法建筑,不得堆放杂物、垃圾;禁止向城市水域内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禁止在河道两侧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域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禁止超标排放各类废水,禁止倾倒各类废弃物;禁止擅自铺设生活污水直排管道;禁止向水域排放宰杀畜禽、水产品等污水污物;岸边禁止从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九章 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
(一)机场、车站、广场、游园、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周围应保持整洁,无占道经营、无人员露宿。
(二)不宜在党政机关、商业繁华街道、交通要道、外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拉客拍照、摆卦算命。
(三)农贸市场应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运垃圾,定期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已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停用或改变性质、转作他用。
(四)建筑(构)物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时钟应走时准确,外观完整洁净。
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秩序。
(一)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二)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在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已建成的停车场(点)不得擅自停用或改变性质、转作他用。
第十章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
(一)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二)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应设置围挡,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必须采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砌体或定型钢板封闭,严禁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主要道路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闲置用地或待建用地的围墙(或围挡)设置参照执行。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围挡内的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四)施工场地临时用房应符合安全标准,应采用标准组合板房或砖砌体临时用房,做到整齐、统一、协调。工地的食堂、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三条 广告及标示设置。
(一)围墙(挡)外表面设置的广告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保持完好、整洁,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制度牌。
第四十四条 环保要求。
(一)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及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在出入口应有节水型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必须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运输时应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运行。
(三)施工场地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应采取湿式作业,减少扬尘污染,严禁从高处向地面抛撒拆迁物。
(四)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办公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并按规定采取除“四害”措施。拆迁工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垃圾应进行覆盖,已拆迁完毕的工地应每日洒水防尘,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拆迁工地应进行绿化处理。
(五)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投入使用前,及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恢复现场、清理物料并平整场地,拆除围墙(挡),按照规划和设计图纸建设。
第十一章 居住小区
第四十五条 居住小区环境。
(一)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消防通道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居住区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杂物。
(二)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窗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无安全隐惠。 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三)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电梯间反门厅不得堆放物品、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设施和门禁系统完好、无缺失。座椅(具)、信箱、牛奶箱、快递箱、净水机、衣物回收等服务设施等按物业统一要求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各类导向牌、标识牌和示意地图应整洁、完好、美观。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管理。
(一)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划线有序停放。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坂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及灭蝇笼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定期保洁和维护,同时垃坂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有条件地区宜设置公共晒衣场地。
(二)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明沟暗渠定期疏浚,排水畅通,无堵塞、无异味。
(三)居住区内严禁利用住宅、车库、杂物间等从事餐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棋牌室、五金制作、石器制作、木器制作、废品回收等存在安全隐患、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严禁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宠物不得散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公共区域严禁种植蔬莱等农作物。
第十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十七条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第四十八条 建(构)筑物。
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第四十九条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
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与公路重合路段,公路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等服务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绿化设施。
第五十四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第五十五条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第五十六条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第五十七条 城市水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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