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本省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
)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可选择采取
变更或“一注一开”
登记程序将主体类型转变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标准条件
(一)个转企的名称要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直接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但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个转企的程序要求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原
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
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吸收其他合伙人或者投资人的,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投资人共同提出申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原个体经营者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
原个体经营者应当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
;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个体经营者应当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转型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吸收其他合伙人或者投资人,
可以增加认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原个体工商户资产折抵新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由投资各方协商。
采取变更登记程序的,转型后企业的认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不得低于
原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资金数额
。
三、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以原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格式见附件3)。按
变更程序
办理“个转企”登记手续的,可同步申请其他登记事项变更,但
不得跨登记机关管辖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后企业
保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为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操作流程
1、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在线——我要办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授权信息登录 ),选择“个转企”模块,如下图:
2、进入企业新设界面——名称自主申报(已默认个转企),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在附件中上传以下材料:
1)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
2)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同意新投资人成为变更后企业投资人的同意书(格式详见附件2)(
若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免予提交
);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住所(
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若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主要住所(经营场所)且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可免予提交。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承诺书.docx
附件2:
加入升级企业同意书.docx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登记机关出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