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考古发掘资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
(二)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表性学术成果介绍等)。
(四)从事文物安全保卫专业人员的名单及简介(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
(五)从事考古发掘所需技术设备配备情况的具体说明。
(六)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的具体说明。
(七)已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八)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