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6
月
28
日
8
时
17
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阜矿集团)五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时死亡
27
人,伤
36
人,其中重伤
5
人经抢救无效于
7
月
6
日至
13
日死亡。共造成
3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39
万元。
(一)矿井概况
阜矿集团为省属国有企业。五龙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150
万吨
/
年,经技术改造,
2005
年核定生产能力
220
万吨
/
年,
2005
年实际生产煤炭
172
万吨。属高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332
采区集中皮带机尾处的盲巷密闭失修,未及时修复,闭内瓦斯渗出,其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该处下部煤炭氧化自燃,产生高温火点,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矿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乱,不重视密闭管理,大多数没有对密闭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也没有处理,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二是阜矿集团公司对五龙矿
"
一通三防
"
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3
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杨德林,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副队长
2
.曲丹,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队长
3.
刘浩,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主管工程师。
给予其他
19
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李戈,五龙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王大光,五龙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刘廷波,五龙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4.
宋景春,阜矿集团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陈必成,阜矿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去总经理职务。
(
四
)
对事故煤矿的处罚
暂扣五龙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由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依法对五龙煤矿罚款
11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