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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东府 2022 7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3年7月1日起,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石碣镇、高埗镇、道滘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 3 、二氧化硫≤35mg/m 3 、氮氧化物≤50mg/m 3 。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的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自公告施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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