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名称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其产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信息要及时更新,原印有旧标识信息的包装不可再用,为防止浪费,可对旧包装的标识信息作必要技术处理,更新为新的标识信息后可再利用。
二、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职责请咨询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