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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设备监〔2015〕53号):2015年11月20日印发

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是我国铁路的基础设施之一,是保障行车调度指挥通信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重要技术装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无线电专用频率占用费是无线电设台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GSM-R频率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规范GSM-R频率占用费收费工作要求,经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协商,现就GSM-R频率占用费收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责任

201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明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原向铁道部收取的专用频率占用费,改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收取。考虑现阶段GSM-R频率由国家铁路局审批,GSM-R台站由各铁路企业分别设置、分别缴费,GSM-R网络运行由铁路总公司统一管理的实际,为理顺专用频率占用费缴费工作,由铁路总公司负责向各设台单位集中收取应缴费用,统一上缴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缴费范围和标准

经批准使用885-889/930-934MHz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GSM-R台站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各铁路上市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均应按比例缴纳专用频率占用费。

国家规定的GSM-R全网频率占用费为6800万元/年,每年分两次收取。各设台单位应缴费用比例,按其GSM-R装备里程所占全网装备里程的比率分摊缴费。

三、缴费方式

(一)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局通过铁路总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费用结算。

(二)在铁路总公司资金清算中心办理清算业务的铁路上市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符合资金轧差结算条件的,通过资金清算中心代为办理资金轧差结算。

(三)其他设台单位由铁路总公司所属有关铁路局负责代收代缴,费用由铁路局与设台单位结算,结算方式由铁路局商设台单位确定。

四、其他要求

(一)通过铁路总公司资金清算中心办理资金轧差结算的设台单位,执行清算资金结算等相关规定;其他设台单位,应在收到铁路总公司缴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结清应付费用,超期占用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二)铁路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GSM-R全网和各设台单位装备里程,对各设台单位应缴费用比例进行测算;铁路总公司财务部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供结算依据;铁路总公司向各设台单位提供缴费通知书和分割单据。

(三)国家铁路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设台单位按期上缴费用,加强专用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度的频率占用费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