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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全:三八节福利,是否缴纳个税?(区分现金、实物、聚餐)

三八节到了,每个单位对于女员工必有相应福利。那么,对于这些福利,是否需要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呢?我们区别不同形式分别来看。

一、发放现金补贴

对此,我们参考一个税务答疑即可。

问题内容:我单位从工会经费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税?(留言时间:2020-03-06)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 单位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来看,三八节单位给女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是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发放实物礼品

对此,我们参考一个税法条款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来看,三八节单位给女员工发放实物礼品,税法范畴其实与发放现金补贴性质一样,因此也是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个别对于特殊困难女员工进行慰问,发放补助(现金或者实物),则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相关规定,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组织女员工一起聚餐

对此,我们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女员工三八节一起聚(桌)餐,单位支付,这肯定无法确定哪个员工吃了多少、价值多少钱,因此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 如果单位购买餐票,发给员工,或者吃自助餐(按人计价),也就不符合上述条件,而需要依法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若有其他财税问题,可关注公众号“草木财税”,直接留言咨询,专家权威解答。

发布于 2021-03-09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