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更新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规范土地征收,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立成果齐全完整、格式统一、准确可靠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任务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
(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如以村为单位)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我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
区自然资源局要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
(五)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组织做好跨本行政区域权属争议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
自2024年起,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区自然资源局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登记类型标准流程,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三、技术依据
(一)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技术标准规范
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
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范》(GB/T37346-2019);
6.《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7.《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自然资发〔2022〕19 号附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区自然资源局要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成果资料整理分析。包括数据预处理、坐标转换、格式转换、纸质数据矢量化,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档案梳理,制作工作底图,建立工作台账,形成任务清单。
3.选择专业调查队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的技术实施单位。
4.宣传培训。印发通告、制作宣传册,并将通告和宣传册张贴发放到各村(社区)。以动员会、培训会、网站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动员宣传培训,强化认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为确保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要结合我区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完成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及其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
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区自然资源局核实已调查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并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开展补充调查。
(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区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三)完善阶段
进一步查缺补漏,完善登记数据库,对数据库更新成果进行自检并接受省市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财政、司法、农业农村、水利、民政、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把握确权登记政策,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和重大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区财政局负责本项工作的经费保障;区司法局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四荒地等权属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河流四至范围权属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边界与权利人主体认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国有道路四至范围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区林业局负责林地、草地权属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宣传发动、调查指界、矛盾协调、资料收集和配合外业调查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手段,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为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区自然资源局要调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技术问题的研究、咨询。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
2.做好留档工作。为保证确权登记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确权登记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3.实行周报告和例会制度。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进度周报制,每周填报工作进度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督查进度,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环环相扣、运行顺畅,高质高效完成收集资料、查询认定数据等工作。如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造成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无法正常完成,将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