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兵马俑再次躺枪,博物馆该如何应对
上个月,网友
@Vigor绵绵熊
在西安遭遇山寨兵马俑的网贴被大量转发。而近日,在距离秦始皇兵马俑出土地800公里的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上千个兵马俑的震撼场景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再一次使兵马俑成为了舆论焦点。
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的兵马俑
声明 & 回应
众所周知,秦兵马俑被誉为“20世纪考古史上最伟大的发现之一”,于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全人类的珍贵文化财富,享有“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美誉。
就“山寨兵马俑群”事件,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以下简称“秦陵博物院”)于2月7日发布官方声明。声明中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秦陵博物院
网站截图
声明指出,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对此该院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兵马俑”展
而作为涉事方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园称,景区内“兵马俑”没有直接来自于西安兵马俑,所以不涉及侵权,“我们是根据历史典故制成的兵马俑,而且景点旁边没有写‘西安兵马俑一号坑’,只是把秦始皇一统天下的历史故事以这种方式展示出来,展示的是一种文化。
如果他们认为是侵权,可以走法律程序。”
其官方网站介绍中“希望通过一个兵马俑坑的复制品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文物复制 or 文物仿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物复仿制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市场的刺激下,我国的文物复仿业也迅速地发展起来。在一些文物大省,如北京、河南、陕西等,出现了大量的复仿制文物的企业,这些文物复仿企业主要从事对文物复制与仿制的研发、制作、销售等。
所谓
文物复制
,是指在文物原件上通过翻制模具等方式,制作出与原件大小、重量、表面色彩、残缺程度一致的文物复制品。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对于文物复制,我国法律法规有着比较明确的定义,实务界也少有争议。
而对于
文物仿制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的争议也比较大。相比复制的规范准确、原样重现等特征,仿制具有更大的随意性。文物仿制者仅模仿文物原件的艺术风貌和表现技法,在尺幅、材料、形制、制作工艺等方面与原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没有文物原件等仿制条件所限,也可能是为了适应现实需求而进行的再创作。
之所以区分文物的复制与仿制,是因为对于文物复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与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签订的文物复制、拓印合同草案,应当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称和地址,复制品或拓片的种类、数量、质量,复制或拓印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文物安全责任,文物资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复制品或拓片的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为销售等目的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附有制作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文物名称、时代,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复制品、拓片的名称,复制或拓印单位名称,监制单位名称,制作时间,复制品或拓片数量编号。
因此,可以说文物复制行为已经得到了比较好的法律规制,没有收藏单位的授权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就不能复制文物。而且,文物复制要履行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这种情况下,对文物的行政管理已经优于著作权保护。
而对于文物仿制,我国的法律法规却未作明确的规定,而且根据《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该办法。
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
就“山寨兵马俑群”涉及侵权等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表示,
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营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知函指出,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是对西安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高度模仿的行为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同时,五千年文博园以此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卖点,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
刘知函说,文博园的行为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五千年文博园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侵权所得。”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则认为,
安徽的仿制行为不足以引发游客混淆真兵马俑与该景点,因此不属于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混淆旅客视听的行为。
常莎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兵马俑”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一般而言,建筑雕塑的设计人或建造人为其著作权人。
“但兵马俑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已不在世,而且其著作权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虽然‘兵马俑’是我国文化历史的象征,涉及‘兵马俑’的版权争议,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可以作为权利主体维护权利,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类似于‘兵马俑’这样的文物,已距今数千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安徽兵马俑不侵权。”
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认为,
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不侵权,
从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这三个角度来看,都不具有法律请求权的基础。
“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应该说在商标注册上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部分。第二,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有特别规定的,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使用情况看,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不代表复制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兵马俑,就代表你侵犯他的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
韦国还认为,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接受采访时所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从现有角度看,也没有相关具体事实。
从上述各方专家的观点可以看出,本次事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
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
而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孙昊亮在
《博物馆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对于文物的著作权则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
文物同样存在着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
文物著作权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鲜有人提及的话题,最重要的原因是文物往往历史悠久,其财产权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已过保护期,而且文物的作者往往已经难以查找。 然而,这并不表明文物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
首先,文物虽然已经过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但是其精神权利仍然存在;其次,虽然大多数的文物作者难以查找,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关于佚名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文物藏品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该条对文物享有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受保护期限制的精神权利包括三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完整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当文物仿制品粗制滥造或者严重背离原作,对原作构成歪曲篡改时,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予以制止。
目前,秦陵博物院正在通过法律顾问与安徽方面进行接触。
从“双眼皮兵马俑”到此次的“兵马俑群像”,兵马俑一次又一次的成为舆论焦点,而目前
各方专家对待这一事件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次事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
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
弘博网也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后续发展,并会对博物馆所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做专题介绍。
参考文献:
孙昊亮,《
博物馆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析
》,《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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