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女朋友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后因张某渐渐疏远陈某,陈某便将张某的照片配以“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美女”“性感少妇”等文字印制了三四百张黄色小卡片,多次在张某居住地附近散发。
同时,陈某还在张某家门口张贴纸条,要求张某结清恋爱期间所花费的黄金首饰1000元、银饰500元,支付打印黄色小卡片的费用300元。
张某被逼无奈,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了1800元。但陈某仍未停止散发小卡片,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于是,张某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停止印制卡片、删除照片、返还支付的印刷费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8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规定?
陈某把张某的肖像印制到黄色小卡片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陈某的上诉理由是什么?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陈某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合理的。
陈某认为,自己散发小卡片的行为对张某没有构成身体上的伤害导致张某残疾,所以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陈某认为自己散发小卡片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也是因为张某有错在先。陈某自述张某在与他交往的过程中,还同时与其他男性交往并骗取他人钱财,所以陈某主张撤销一审中要求他赔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主张他是因为被张某抛弃、玩弄感情在前,才导致他去印刷和散发小卡片。这个主张并不构成陈某侵害张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陈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陈某的行为泄露了张某的个人信息,丑化了张某的形象,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给张某带来了严重精神损害。陈某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