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但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当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团伙、暴力、智能化的趋势
,
日益加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我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当前社会中日益突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针对特点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期对减少青少年犯罪有所帮助。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低龄化不是年龄越小越犯罪,而是与以往相比,青少年犯罪的初犯年龄、高峰年龄、平均年龄呈明显的提前趋势。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初犯年龄为
14
—
15
周岁,高峰年龄为
16
—
17
周岁,平均年龄为
18
——
19
周岁,从统计到的情况看,青少年犯罪中,年龄最小的仅
9
周岁,所占比例最大的是
17
周岁。比
60
、
70
年代分别提前
2
—
3
周岁,这表明青少年犯罪整体向低龄化发展。
(二)犯罪主体复杂化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校生犯罪率上升,令人触目惊心的还是出现了在校生杀人、强奸、贩毒等恶性案件。二是外来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增多。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
从过去的简单型犯罪转向多样化发展,涉案罪种多,且有交叉性,按发案量多少排列的顺序分别为:盗窃、抢夺和抢劫、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家居农村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而家居市区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四)犯罪形式团伙化
青少年由于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作案时容易相互依附,借势壮胆,结成团伙进行作案。根据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团伙成员趋复杂化,成年人与青少年相互结伙作案增多。这种团伙犯罪形式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二、当前产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个人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五)心理原因
当前,受过一定高等教育的知识型青少年罪犯的比例呈逐渐上升趋势,如信用卡、网络盗窃等智能化案件,涉及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犯罪活动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根据犯罪的特点,探究心理方面的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增多有三大心理原因:(
1
)生理发育较快而心理发展相对迟缓。(
2
)独立意识增强而认知能力较差。(
3
)个人需求急剧增长而受客观可能性的限制。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策略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导致青少年形成不良习惯和参加犯罪活动的诱因也是十分复杂的。在充分认识青少年犯罪特征及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消除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条件,通过扎实有效的社会帮教工作,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远离违法犯罪,早日成长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人。
(一)改善家庭的教育和环境
家长要当好启蒙老师。“育人也讲究艺术,也是一门学问”青少年年龄的特殊性使他们具有逆反心理比较重,好奇心较强,社会经验不足,应变和自控能力较差的特点,一旦脱离家长的监管,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或侵害他人。因此,青少年的家长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重任。其一,要当好启蒙老师,在孩子面前要做榜样,不要把自身存在的和社会上的不良气习传染给孩子。其二,科学合理的管教孩子,“孩子的思想和行为是需要父母来引导的”,管教要讲究策略,不能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通过父母精心的教育和引导会缩短孩子形成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时间。其三,多交流、沟通和孩子做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有不良行为动向时,适时的予以教育引导,将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
1
、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的预防工作机构,司法机关、宣传部门、社会团体、城乡居(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2
、社会各界要杜绝不良文化,大力倡导主流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主流文化,宣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厉查处各种传播色情、凶杀、暴力等不健康信息的传媒,加强对网吧、歌舞厅、个体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切断不良文化的传播途径。
3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帮助青少年加强文化修养和掌握一定的
法律
知识,教育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和公共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加强他们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及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重视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㈠ 旷课、夜不归宿;㈡携带管制刀具;㈢ 打架斗殴、侮辱他人;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㈤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㈥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㈦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㈧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教育未成年人如果有上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就是违法,而不再是简简单单的犯错误了。当然,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违法的次数多了,就容易走向犯罪,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据某省少管所对在押少年犯的统计,有
95%
以上的少年犯在犯罪前有两种以上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这充分说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如果得不到纠正,就是犯罪的前奏,就容易走向犯罪。
(四)
避免辍学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学龄前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因为,只有及时接受科学文化教育才能克服愚昧无知、粗野无理的习俗。只有从小培养起精神文明,才能避免沾染恶习,违法犯罪。然而,在我国,儿童、少年的辍学流失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早在
1988
年,全国小学生流失率为3.
3%
,初中流失率为
6
.
9%
。直到今天,辍学流失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关研究部门已经因辍学带来的闲散人员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综合治理的一个难点。
对于这些青少年,从学校来讲,第一就是学习一些与他们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第二就是认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三就是学会自我保护。第四就是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上述这些法律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在法定年龄时得到学校正规教育的权利。因此,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挫折,不管处在什么样的生存环境中,都必须珍惜这个权利。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千万不要轻易放弃。一旦放弃受教育权,也就等于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未来。因为义务教育是我们在人生当中接受教育的最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学校不仅为你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还教你做人的道理。它将塑造你成为一名有用之才,并为你描绘美好未来。青少年朋友们,请珍惜这生命中最宝贵的时光吧!努力学习,远离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美好明天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