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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办〔202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实施意见(2020-2022年)》(粤改委发 2020 3 号)关于放开省级以下(含省级)公证业务办理行政区划限制的要求,优化我省公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方便群众申办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辖区变更为广东省全省。公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公证机构负责办理。

未经省厅核准,公证机构不得跨地级以上市设立办证点或其他服务窗口。涉公证机构跨地级以上市办理公证的投诉由主管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

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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