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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于 抱柱
吴法天:今天我在益阳市公安局的遭遇

吴法天:今天我在益阳市公安局的遭遇

2016年6月22日,夏至。湖南酷热。

上午,我从上海出发,赵律师从北京出发,于十点左右到达长沙。中午时分,我们已经出现在益阳市区,风尘仆仆。我此行目的有两个,一是拿回被益阳市公安局“错误扣押”的我手机,二是依法会见吴正戈。

下午两点半,我与吴正戈的亲属在益阳市公安局十五楼法制科见到了负责接待我的法制科科长曹德芳。我提交了法律手续: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和委托书,要求会见。为什么不去看守所会见,因为他没有被关在看守所,而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你现在不能会见”。虽然我有一点心理准备,但曹科长的话,还是让我的心一沉。

“为什么不能会见?我拿法律规定的三证,应当保证我的会见权啊。”

“因为他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曹科长,我不知道你们益阳市公安局是依据哪条法律,给他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又根据哪条法律,不让我会见的。”

曹科长开始找书,翻刑事诉讼法。

我直接告诉他,“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吴正戈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该在他自己家里。”

“那是一般情形……”曹科长辩解道。

我又直接背出了刑事诉讼法条文:“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显然不是这三种特殊情形。”

曹科长说:“我们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

我反驳说,“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三种犯罪,吴正戈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吧,不是恐怖活动犯罪吧?不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吧?怎么说都不符合啊。”

“他还有涉嫌贿赂犯罪啊。”曹科长还在辩解。

这种负隅顽抗,激发了我的斗志,开启了我内心的打怪模式。“贵局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上,只有两个罪名,骗取贷款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什么贿赂。所谓的骗取贷款,其实就是很多年前办的住房按揭,他们一直都在按期还贷款,又没有挥霍又没有逃跑,更没有造成银行的重大损失。所谓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跟踪偷拍腐败官员的违法违纪证据,进行实名举报。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但这里面都不涉及到贿赂犯罪,行贿受贿,都没有啊,而且注意法律规定不是一般的贿赂犯罪,而是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

“那我们要是认为他有涉及重大贿赂犯罪呢?”曹科长打断了我的话。

我继续我的辩驳:“不是说你们认为有就有的,而是要有证据证明,把它写到立案决定书里,强制措施的通知书里,用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你现在的通知书里,根本没有提。而且,不是重大贿赂犯罪,而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呢?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曹科长说:“你怎么认为他没有涉嫌贿赂呢?”

我回答道:“首先,他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涉及受贿,其次,他就是因为拒绝勾兑,才开始走上反腐之路的,他家里拿几万块律师费都拿不出来,更不要说五十万。如果说他行贿,那受贿的是谁?没有啊。何况,行贿受贿,都应该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跟公安机关无关啊。我之前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都是由检察院侦办,没有听说过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贿赂犯罪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

“那他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可以由公安机关侦办。”曹科长又抛出了新观点。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通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贿赂犯罪是由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法院审判的。”

“我们请示过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可以由我们管辖。”曹科长继续辩解。

“可否出示书面的法律法规,给我公安管辖的依据。而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中,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不包括你说的商业贿赂或者特别重大贿赂。你可以看看。”

曹科长说:“这是我们内部的规定,我们都是这么办的。”

“你们的内部规定,怎么可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呢?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你的规定就算是公安部出的,也不能违背基本法律啊。何况你说还是内部规定。法律是应该公诸于众,让公安机关、公民和我们律师来共同遵守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继续说。

曹科长说:“我们没有书面的依据,就是口头告诉你,他涉嫌重大贿赂案件,由我们公安机关办理,而且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现在我就不许可。”

我接着反驳:“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现在本案又不是这三类犯罪案件,本身违法,你又不能给出不许可的理由。”

曹科长说:“他就是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我们只是忘了写。”

我真的不知如何吐槽了。“这个罪名,不是你们拍脑袋临时想出来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行为,如果确实符合立案条件,应该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里写明,否则没有依据。你现在突然口头提出他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是否也可以随意提出他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是恐怖活动犯罪呢?这个不是说想加就加,就为了不让我会见,临时给他加罪名,合适吗?”

“我们是来不及写上,明天我重新给你一个书面的,把这个罪名写上”。

“曹科长,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我个人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二十一年了,没有碰到过今天这种情形。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到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我们的法治有了很大的进步,可益阳公安局怎么还能开倒车呢?我要不要就这个问题给您写一篇论文啊。”

“我可以学习一下吴教授的论文,但我们不同意你会见,我告诉你。”

“如果你们不同意我会见,请用书面方式告知我理由,按照程序给我发《不同意会见决定书》。但我会要求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

“……”曹科长已经说不话来了。

“我只是要求依法会见,这很难吗?为什么跟您沟通会这么困难呢?”

曹科长说:“我跟其他律师沟通都很好的,但是我对你在网上发布的言论有看法……”

“您对我有看法,没有关系,但我希望您保留您的看法,不要把负面情绪或者个人恩怨带到工作中来,您手中掌握的是权力,就应该依法办案。”

曹科长又没话说了,开始找台阶:“那这样吧,48小时内通知你是否可以会见”。

我真的是差点吐血了。“曹科长,既然你说跟他们律师都沟通很好,那么我希望您是一视同仁。其他律师来您这里办理会见时,是否也同样让他们等48小时呢?据我所知,不是的。我来之前也跟当地律师见过,从来没有今天这样刁难。”

“怎么是刁难呢?法律规定可以让你等48小时啊。”

“曹科长,您知道我今天从外地赶过来,下午会见完就要回去的,我没有时间在这里等两天。在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过故意让律师等48小时的事情,刑事诉讼法也好,律师会见的权利保障法规也好,都是要求公安机关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怎么在益阳市公安局就那么难呢?”

“你明天再来吧。”

……………………



转自:吴法天微博

编辑于 2016-06-2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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