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
2013
〕
4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
2014
〕
50
号)精神,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文山军分区是驻文山州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文山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
二、安置原则
(一)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安置范围
(一)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均属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范畴。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三)驻文山州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专业技术干部)以上,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受到大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考虑。
四、安置方式
(一)随调随迁安置
1.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使用的编制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机构编制部门接到各单位用编请示后,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听取组织、人社等方面意见,按照审批时间统一审核后,印发编制使用通知单。
2.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文山军分区或县(市)人武部结合我州各县(市)驻军情况,将接收安置计划按干管权限提供州县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规定按照干管权限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3.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文山军分区或县(市)人武部结合我州各县(市)驻军情况,将接收安置计划提供州县(市)相关部门同意后,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按照干管权限办理招聘手续。
4.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安置方式第
2
款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安置方式第
3
款办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安置
1.
鼓励驻文山州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2.
实行定向招聘。在每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依据驻军部队需求,各县(市)按照当年公开招聘总计划数的
2
%,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
(三)企业接收安置
1.
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2.
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
5%
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3.
对已在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裁减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停业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四)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
1.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随军未就业家属自主创业,可由文山军分区、县(市)人武部牵头,定期组织随军未就业家属或由随军未就业家属自行到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政策规定给予不超过
3
年的部分贴息,为自主创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提供资金扶持创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首次申请“贷免扶补”,创业稳定经营
1
年以上,且招用我州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高给予享受
2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若国家和省有标准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
对随军未就业家属进行就业失业创业登记,提供相应就业创业服务。由文山军分区、县(市)人武部牵头,定期组织随军未就业家属或由随军未就业家属到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失业创业登记,以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
组织有就业意愿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给予免费培训。
4.
积极组织随军家属参加本州辖区内每年举办的各类型就业或人才招聘会。招聘会组织单位在招聘会前积极主动向文山军分区、县(市)人武部发放邀请函,由文山军分区、县(市)人武部组织随军家属参加人才招聘会,提供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的就业机会,帮助随军家属就业。对未就业或失业且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在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
(五)部队安置
1.
驻文山州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依托机关招待所、食堂、营区服务网点和医院、干休所等机构开发就业岗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2.
有条件的部队,可在营区统一开办服务网点,开设军营超市、餐厅、照相、理发、储蓄、邮政代办等项目,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六)其他
1.
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文山军分区、县(市)人武部、驻文山州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五、安置程序
(一)随军家属符合前述安置方式第(一)、(二)、(三)、(四)、(五)款的,每年
1
月
31
日前,由驻文山州部队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报文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经文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干管权限,分发至州县(市)各级相关部门依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二)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
1
月
31
日前,报驻地人武部审定后,送驻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
(三)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
15
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安置政策宣传。
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三)落实就业安置经费。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安排就业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划拨资金。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各县(市)于每年
11
月底前分别报送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文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zf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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