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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3〕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确保杭州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72号)有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限制其它粘土制品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生产源头和建筑应用上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工作的力度。现就我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下达采矿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的要求,对列入“杭州市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的砖瓦企业按规定时间予以关停转迁,不得拖延。

(二)市区(不含余杭区)范围内未列入计划表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关停转产。各有关政府部门不得新批实心粘土砖生产(含扩建)项目,不得供地和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凡实施关停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应拆除砖窑。企业土地不再用作工业用地的,应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并对生产用地进行复垦和恢复地貌。其粘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

(四)实施转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可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五)有关部门对逾期不停产、不转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强制拆除其砖窑。

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

(一)建筑物中禁止使用粘土墙材的部位:框架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的内墙。

(二)建筑物中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部位:

1、框架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的外墙。

2、所有建筑围墙。

(三)推荐替代材料及部位:

1、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各类轻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2、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多孔)砖、混凝土空心(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3、建筑基础: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四)监审管理办法: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和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以下处理:

1、扩初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扩初设计方案;

2、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余杭区及各县(市)行政所在地及建制镇可逐步实施,但最迟实施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OO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