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期出台的《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情况。
办法由五部分构成,明确了开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认定标准,从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监管的八大领域中列举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五大领域中经常出现、后果轻微、易于改正的20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规定了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办法明确,“违反《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导游未按照规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换发导游证而在本市执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据介绍,总队制定出台该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建立“刚柔相济”的包容审慎执法模式,引导、促进文化市场从业者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不予处罚的行为本质上仍是违法行为,相较于守法经营主体,对这类主体要进行区别管控。对此,总队配套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将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施“红黄蓝绿”四色监管,对于曾因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的企业,降低其风险信用评价分值、增加检查频次,保证了不予处罚制度风险可控、公正公平,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沈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