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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天狮学院国际交流中心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天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天狮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学籍的本科生、汉语言进修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校内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医疗费用自理;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前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须前往天津卫生检疫局参加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身体检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经天津卫生检疫局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天津卫生检疫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在复查合格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并到校注册者,应当根据学校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请假的,需提交书面请假单。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留学生部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国际教流中心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留学生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由所属院系领导或国际交流中心领导审批。

对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的,一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给予记过处分;两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留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由所属院系批准。

第十五条 留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的留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含服兵役期间),可根据各国服兵役期限延长学习期限。

留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自费应届毕业生申请延长学制者,必须在每年5月底向留学生部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中心中心申核,学校批准,逾期申请无效。

第十八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半年。

第十九条 留学生回国服兵役,学校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留学生应当在退役后一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留学生试读一年后仍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留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际交流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本科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留学生毕业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留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留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学业成绩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证书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留学生有权申辩,学校应当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于学校作出的决定,学生应当执行。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任课教师应有留学生的出勤记录,并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非假期期间不得外出旅行,利用节假日或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第五十九条 每门课程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核。

第六十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各系部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皆来用百分制计分。100分满分,60分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六十一条 留学生完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按时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且成绩合格(60分以上),同时办完一切离校手续的学生,国际交流中心将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章 宿舍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住宿与退宿

1. 留学生来校学习,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办理住宿登记。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

2. 留学生报到住宿后,须按学期一次性足额支付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

3. 留学生报到时,每人领取宿舍门卡一张,缴纳押金200元(离校时退还)。认真保管门卡,不得随意配备;不得随便借用他人房间的门卡,也不准将本人房间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果丢失,请及时告知 公寓前台工作人员 并补办门卡。

4. 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我校校规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

5. 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留学生寝室不能私自调换和留宿他人。

6. 留学生二人合住一间寝室,原则上不提供夫妻住房。特殊情况需住单间者,须提出申请,经公寓前台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住宿,并按规定付房费。

7. 留学生二人住一间房间,如遇自然空缺时,自空缺之日起十天内由公寓前台工作人员安排并房。拒绝安排者予以处罚,并按两个床位交付住宿费用。

8. 保持宿舍内外整洁,爱护室内设备。损坏家具和设备要照价赔偿。不在室内及楼道张贴标语、图画及宣传品,未经允许禁止在学校和宿舍的公共场所私自放映电影和录像。

9. 宿舍内不得饲养家禽鸟兽。爱护公共设施与物品,不得自行更换家具,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内的设施,损坏或丢失物品照价赔偿。

10. 寓洗浴热水24小时提供,请节约用水。5-8月单人间用电量为50度/月,其它月份为30度/月;5-8月标准间用电量为80度/月,其它月份为50度/月;冷热水为每人2吨/月;超出额度需按照学院水电费标准收取费用(冷水:2.7/吨;热水:5.00/吨;电:0.49/度)。

11. 留学生按照国际交流中心学习时间规定,统一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12. 留学生退宿时,保持房间内外清洁,由工作人员查验宿舍公共物品完整后办理退宿手续,物品丢失的按照原物价偿还。同时,交还门卡,并领回押金费;如果门卡丢失或损坏,需照价赔偿。

13. 凡已办理离校手续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无主物品,由公寓妥善处理。

14. 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退宿或办理离校手续的,提前到宿舍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向国际交流中心申请。

二、安全与卫生

1. 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宿舍内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

2. 遵守防火规定,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炉或电取暖器、酒精炉等加热设备,禁止私接电源。

4. 禁止在宿舍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

5. 禁止宿舍及宿舍楼内酗酒。

6. 外出时请锁闭门窗,切断电源、水源。

7. 留学生应自觉保持和维护宿舍卫生。宿舍内卫生由留学生自己打扫,宿舍区内公用场所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清扫。

8. 严禁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严禁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

9. 国际交流中心将定期检查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不遵守宿舍安全制度并因此引发安全事故者,赔偿全部损失,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作息与会客

1.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留学生原则上24:00以后不得出宿舍楼,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公寓前台登记,并告知公寓保安。宿舍楼门于晚上22:30关闭。不得夜不归宿。

2. 自觉遵守会客时间。留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9:00~18:00。18: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18:30为客人离楼时限。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来访人员离开宿舍楼。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

3. 来访者须交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来访登记手续,会客登记单必须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缺项或用缩略语。由公寓工作人员通知被访者会见。在会客完毕之后,由被访者注签访问者离开时间。外籍来访人者先说明事由,然后由被访者安排接待。 如有违规,保安人员有权暂扣其证件,并向学校保卫处及其它相关部门通报。

4. 来访人员不允许进入被访者的宿舍房间,会客地点在留学生公寓一楼大厅。

5. 留学生本人上课时间不得接待客人,如有特殊情况请向教师说明。

6.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20:00以后不得播放高分贝音乐和电视节目等。

7. 公寓前台工作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有效证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或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学历生,语言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