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 向领导自我推荐算跑官要官吗?
“跑官要官”扰乱干部选拔任用的正常秩序,破坏整个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特别是“跑官要官”之中的腐败往往成为其他腐败问题的源头,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我们党历来严厉禁止“跑官要官”。《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但是,我们党也不禁止党员向组织反映个人的意愿,党员干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途径、方式,向组织上反映个人意愿、推荐干部人选。因此,向领导自我推荐违规不违规,则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踏实干事,相信组织,不要迷信潜规则,去跑官要官,到头来只怕还要丢官。纵然是向领导自我推荐、表达个人想法也要掌握分寸,严格自律,多从党的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少从个人利益着眼,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决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挑肥拣瘦。
第十八课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有哪些表现形式?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这里指出的六种行为都是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中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同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列行为均属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1)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2)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3)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4)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5)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6)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7)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8)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营私舞弊;(10)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十九课 用人失察失误算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所谓的“用人失察失误”,即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是指对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认识不清,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执行维护党纪方面出现严重不良后果。二者一个是违反了组织纪律,一个是违反了政治纪律。同时,用人失察失误也包括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里面,二者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行为,正是通过问责,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着力选拔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第二十课 因未发现问题导致干部被“带病提拔”构成用人失察失误吗?
干部“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带病提拔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干部“带病提拔”,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败坏组织工作的声誉,干部群众反响强烈。在实践中有问题的干部被“带病提拔”,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干部提拔前就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但由于违纪干部善于伪装、隐藏,善于作秀,一直未能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组织在考察任用过程中,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尽到相应考察考核的责任,则不宜追究其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二是干部在某方面存在问题,干部群众也有所反映,但有关领导干部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由,让其在群众不断的举报中、争议中被提拔重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追究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三是在被提拔者被执纪执法机关了解核实问题过程中提拔,或被提拔者正处于处分影响期内而被提拔。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追究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四是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但因为与其有着种种不可告人的关系,还是明知故犯,仍然予以“带病提拔”。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而是严重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有权钱交易的,还要严肃查处背后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