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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节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 2006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3)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1)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2)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3)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的职能作用: 服务、沟通、证明、监督,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服务作用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沟通作用 ,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证明作用 ,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监督作用 ,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第二章 常用公证事项所需材料

一、国内公证

委托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2 、委托授权处理事项依据, 如房产证;

3 、委托书,公证处可代书;

4 、受托人身份证;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身份证、户口本;

2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 、被继承人遗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款单、股票等;

4 、放弃继承权,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5 、继承人死亡,提交死亡证明;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继承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继承人继承行为的 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 、公证遗嘱或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

2 、立遗嘱人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 、立遗嘱人家庭亲属关系证明,

4 、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

5 、遗产凭证及清单;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证申请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 、身份证、户口本;

2 、遗产所有人死亡证明;

3 、放弃继承遗产的凭证;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 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立遗嘱人 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2 、遗嘱受益人 身份证或户口本;

3 、遗嘱处分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

4 、本人书写的遗嘱。 遗嘱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代书;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赠与合同公证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2 、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提交监护权证明;

3 、赠与财产凭证和清单;

4 、赠与物是共有财产,共有人同时赠与;

5 、赠与合同,公证处有样本;

6 、赠与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7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1 、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 、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 、赠与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 、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

7 、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 、遗赠扶养协议;

9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 、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且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证明;

3 、保全物证,提交物证样品及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4 、保全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5 、保全行为过程和事实,提交保全依据文本;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借款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 、借款合同文本;

4 、借款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5 、有担保方的,提交担保文件,担保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6 、抵押贷款后,按合同份数提交抵押物清单、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借贷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必须提供人或物的担保。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以抵押作为担保借贷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 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 、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现场监督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被监督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主要包括拍卖、招标投标、开奖、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竞赛活动、其他现场监督。

1 、法人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 、举办活动依据和批准文件;

3 、活动规则和方案;

4 、与活动有关的公告或广告;

5 、奖金、奖品来源证明材料;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或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产权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1 、双方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 、婚姻状况证明;

3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凭证, 如房产证、存款单、股票等;

4 、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处处可代书;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1 、身份证、户口本;

2 、结婚证;

3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凭证, 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

4 、夫妻财产约定合同,我处可代书;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2 、房产证、契税证;

3 、房屋买卖合同;

4 、共有,须共有人共同出卖;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存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 履行义务依据,如合同、协议等;

3 、根据合同法 101 条规定可以提存的证明;

4 、提存受领人即债权人详细情况;

5 、债权人拒绝受领、怠于受领或查不到债权人证明;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贷款人提交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

2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提交材料: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2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身份证;

3 、借款人用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提交所有权凭证及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4 国有,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提交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所有,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担保人提交材料: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2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 、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提交所有权凭证及批准登记证明;

4 国有,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提交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所有,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林木抵押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签订的林木抵押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 , 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林木抵押物清单,林木产权证明,有共有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林木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木抵押登记证书及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证明;

2 、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抵押人、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 、林木抵押合同及其所依据的主合同文本;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种殖业承包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种植业承包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发包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发包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发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的,应提交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发包的文件;发包方对发包标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包的证明(其中应包括是否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使用土地或种植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经招投标形式对外发包的,应提交招、投标文件;

2 、承包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宝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人是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合同及各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承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承包经营养殖业能力的文件;

3 、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用财产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产权证明;财产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进行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4 、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 、拟申请公证的承包合同文本;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退耕还林(草)协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人民政府与承包人签订的退耕还林(草)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林地、草原管理方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林地、草原管理方为村民委员会的应提交负责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退耕还林(草)的依据;退耕还林(草)补偿措施、补偿标准和依据;

2 、退耕还林(草)实施方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居民身份证;退耕还林(草)实施方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管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居民身份证;退耕还林(草)实施方为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退耕还林(草)实施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管理方、实施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 、拟申请公证的《退耕还林(草)协议》文本及有关情况示意图;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还款协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债务人偿还所欠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 、债权文书原本和支付凭证;

3 、还款协议原本,如需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还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意经公证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方或担保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同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债务人是个人的,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并需配偶到公证机构确认协议内容;从未结过婚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 调解书、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自离婚后至今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丧偶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书、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丧偶后至今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 、担保人基础资料,用财产担保的应提供相应财产的产权证明,用于担保的财产有共有人的,共有人还应到场接受询问并提交基础资料;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各方签订协议后还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结后向公证机构提交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6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代理人持委托书公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办理。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

贷款人提交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

2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等有给付内容文本;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提交的材料:

1 、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2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身份证;

3 、用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提交所有权证明及批准登记证明;

4 国有,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提交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所有,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5 、在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同意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

6 、明确约定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核实方式和方法;

7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担保人提交材料:

1 、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2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 、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提交所有权证明及批准登记证明;

4 国有,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提交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所有,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5 、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方在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同意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

6 、明确约定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核实方式和方法;

7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行证书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的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公证书的证书。

1 、执行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 、公证的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4 、贷款人按期放贷证明;

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证明;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涉外公证

毕业证、学位证公证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毕业证、学位证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绩单公证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毕业证;

3 、成绩单;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公证

1 、身份证、户口本;

2 、办证目的说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户口本、护照公证

1 、身份证;

2 、户口本或护照;

3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职称证公证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符合办理出国公证条件的职称证书;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驾驶证公证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驾驶证;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出生证或出生证明,申请人父母死亡要注明已故

3 、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关系人身份证或护照;

3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有样本;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无(或有)刑事处分公证

1 、身份证、户口本;

2 、已离境,提交护照首页及记载离境日期页复印件;

3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处分证明。公安部门有统一样本;

4 、受过刑事处分,提交刑事判决书、劳改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结婚证;

3 、夫妻二人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如有一方或双方死亡,不用提交照片;

5 、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提交死亡证明;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未婚证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再婚公证

离婚未再婚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原结婚证明;

3 、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

4 、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丧偶未再婚所需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原结婚证明;

3 、配偶死亡证明;

4 、配偶死亡后未再婚证明;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3 、有职称提交职称证;

4 、近期 2 寸免冠照片 3 张;

5 、申请人外文译名;

6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决书、调解书公证

1 、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

2 、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公证

1 、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代表身份证, 代为办理,提交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入证明公证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 、年收入超过 12 万,提交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类

1 、生存, 2 、死亡, 3 、居住地, 4 、国籍, 5 、曾用名, 6 、声明书、保证书。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3 、近期 2 寸照片三张;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死亡公证书

1 、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 、经办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4 、被宣告死亡,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书;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居住地公证

1 、身份证或护照;

2 、户口本;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身份证或护照,

2 、户口本,已注销户口,提交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情况证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曾用名公证

1 、身份证或护照,

2 、户口本,已注销户口,提交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曾用名情况证明;

3 、户口本没有记载曾用名情况,由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曾用名证明;

4 、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声明书、保证书公证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2 、声明书或保证书;

3 、与声明书或保证书内容有关的材料;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涉台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1 、大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 、大陆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与台湾亲属关系证明;

3 、在台亲属户籍誊本或身份证;

4 、继承涉台遗产,提交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在大陆配偶、直系或旁系亲属关系证明;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结婚证;

3 夫妻双方 1 寸照片各 5 张。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离婚证或已生效调解书、判决书;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台胞子女在大陆出生公证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或离境前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 、台胞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 、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3 、住所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生存证明,在校就读,由学校出具;

4 、本人手持近期省、市级报纸大 2 寸照片 5 张;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大陆户籍公证

1 、原身份证、户口本;

2 、户口注销证明;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台死亡公证书

1 、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

2 、死亡证明

3 、被宣告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4 、解放前死亡或虽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提交其他有效死亡证明;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台胞在大陆死亡公证

1 、经办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身份证;

2 、死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身份证或户籍誊本;

3 、市级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提交公安部门死亡鉴定报告。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台胞配偶或亲属在大陆无刑事处分公证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2 、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无刑事处分证明;

3 、申请人在台湾,提交载明台湾地址的证件及离境日期的护照复印件;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费公证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医院出具的出院报告、住院或门诊费收据;

3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暂住证;

2 、委托书、声明书一式 5 份;

3 、委托书、声明书所涉及财产权利凭证, 如房产证。

4 、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台胞或企业在大陆纳税公证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身份证;

3 、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缴税单;

4 、代为办理,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证咨询、申办渠道

一、比较紧急的公证,请到公证处咨询,并携带办理公证应当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现场办理。

二、不是特别紧急的公证,可以将公证咨询问题或公证预约需求通过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联系人报到公共法律服务站,公证员在每月固定的公共法律服务日到各县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站,免费接待咨询、现场办理公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向公证员申请上门公证。

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站公示板的公示电话向公证员免费咨询公证相关问题,必要时,可预约公证办理的时间、地点。

四、通过查询《公证法律服务指南》收录的公证员信息或搜索并关注“抚顺市公证协会”微信公众号,获取公证员联系方式,向公证员咨询公证相关问题。

五、通过公证处网站,把公证相关问题留言给公证处,并等待答复。

六、下一步,可通过“公证在线”平台,通过到公证处或利用网页、手机 APP 等自主选择申办公证的方式,一般的公证事项可以实现网上办理。

第四章 日常公证问答

问: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答: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问: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答:办理委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问:办理公证应该到哪个公证处?

答:一般公证事项可由当事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问:公证处可以替我收集证明材料吗?

答:抚顺市公证处 为了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成立“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要以家事类公证业务为主,主推“绿色继承”业务,包括继承、赠与、遗嘱、家庭财产分割等业务,当事人只需授权并提供线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就会为您调查核实以及收集材料。让群众以最小的成本,办最快捷的事儿。

问:抚顺市公证处的“绿色通道 ”是干什么的?

答:“绿色通道”即 一站式公证服务,当事人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授权委托公证处指定人员,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取证等其他工作,只需到公证处一次,就能办完公证事项。如果没有时间到公证处取证,公证处还在抚顺市区范围内开展公证书邮寄业务。公证办结二日内就能将公证书等证件送到当事人手中。

问: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答: 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动产,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万元的,可以启动小额遗产继承特定程序,简化流程,当事人对所申办公证签署保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公证“支付宝”的用途有哪些?

答: “公证支付宝”即提存公证,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他有价证券、权利凭证可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比如买卖房屋双方互不了解,彼此间缺乏信任感。公证处依据双方共同订立的提存协议对房款的交付实行监控,卖房者只能以约定的凭证并在买方的确认下从公证处取得购房款,而买房者也能在卖方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持相关证明取回房款。

问:我是抚顺县石文镇的局民,想把买的房子过户,年龄大了腿脚不便,能在家办吗?

答:可以。抚顺县公证处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每个月都定期到有需求的村镇现场办理公证事项。如果不是特别紧急,可以先向服务站的联系人登记情况或直接向公证处电话预约,公证处会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上门办理公证。

问:公证有哪些效力 ?

答:证据效力;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诉讼活动中体现为,与其它证据相比,公证文书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种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公证的证据效力还表现为,它在日常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普遍的证明力以及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和公证书的特殊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构成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其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答: 1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 法律 效力。

3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 、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问: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答: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⒉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⒊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⒋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⒌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⒍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⒎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⒏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⒐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问:哪些情况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答: 1 、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 、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问:我在成都买了一套商品房,想委托婆婆帮忙办理收房手续,缴纳契税,和办理房产证,怎么办理?

答: 房屋委托公证需要委托人本人携带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如公证员认为身份材料需要补充,则以公证员要求为准。

第五章 公证处、公证员信息

抚顺市公证处

部:顺城区临江路东段 5 电话: 57504305

产权处办证点:城东汇银东第产权交易中心一楼东侧 电话: 52600537

新抚办证点:新抚区东十路 18 电话: 52621101

石化新城办证大厅:东洲区东方上城一号楼 2 号门市 电话: 54569779

开发区办证大厅:经济开发区国际鑫城 A 电话: 56687124

开发区房产管理处办证点:开发区亿丰建材中心 33-3 号楼 电话: 56600532.

新华办证点:顺城区新城路新城嘉苑东一号门市 电话: 57589865

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 13 号 电话: 55022037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清原县清原镇南干线 55 电话: 53022629

抚顺县公证处

抚顺市顺城区新城东路 11-1 电话: 57640023

第六章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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